自1983年以來,為了開展全國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明清福建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我們在福建各地進行了廣泛的社會經濟史調查,搜集和查閱了大量的族譜、契約、祭產簿、分家文書等家族史資料。我們發現,明清時期福建的家族組織,是最為係統的基層社會組織,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為了全麵論述這一時期的社會經濟史,就必須深入分析家族組織的結構和功能。在業師傅衣淩教授和楊國楨教授的指導下,筆者對這一課題作了初步的探討,陸續發表了一些專題論文。這些論文的共同主題,是試圖探討家族組織在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這也是本書的中心論題和基本出發點。
明清時期福建的家族組織,具有錯綜複雜的形態特征。就其表現形式而言,既有建祠修譜、族產豐厚的強宗大族,也有無祠無譜、族產甚少的弱房小族,還有各種同居共財的大小家庭。就其發展規模而言,既有跨越縣界、府界乃至省界的散居宗族,也有一村一姓或數村一姓的聚居宗族,還有單門獨戶的“客寓”家庭。就家族成員之間的聯係紐帶而言,既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等純粹的親屬關係,也有收養關係、過繼關係等擬製的親屬關係,還有超越親屬範疇的地緣關係或利益關係。在同一時代、同一地區及同一家族內部,這些形態特征可以同時並存,相互交錯;而在不同時代、不同地區及同一家族的不同發展階段,各種形態特征又往往變動不居,時有差異。因此,要對這些家族組織作出完整的歸納和係統的描述,的確是很困難的。
明清時期福建的家族組織,具有十分全麵的社會功能。在政治方麵,家族組織與裏甲製度和保甲製度相結合,逐漸演變為基層政權組織,擔負著治安、司法、戶籍管理、賦役征派等主要行政職能。在經濟方麵,家族組織不僅是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基本單位,而且在水利、交通、集市貿易、社會救濟等再生產領域中也發揮了主要作用。在文化方麵,家族組織延師設教,培養科舉人才,舉行各種宗教儀式,組織各種民俗文藝活動,是推行道德教化和維護傳統價值觀念的主體力量。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在明清時期福建的基層社會中,沒有家族組織所不具備的社會功能。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家族組織都同時具有如此全麵的社會功能,或者說任何家族組織都具有完全相同的社會功能。與此相反,各種社會功能往往是由許多不同層次的家族組織分別承擔的,每一家族組織隻是承擔其中的一種或幾種社會功能。因此,當我們論及家族組織的某種社會功能,一般是與某些特定層次的家族組織相聯係的;而如果泛論家族組織的社會功能,則必須注重其多層次及多功能的總體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