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增訂版)

家庭結構的成長極限

在代代分家析產的條件下,家庭結構的成長極限,取決於分家析產的時機。在分家之際,如果父母在世而諸子尚未完婚,其成長極限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一子已經完婚,其成長極限為“主幹家庭”(stem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二子或二子以上已經完婚,其成長極限為“直係家庭”(lineal family);如果父母已經去世,而諸子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已經完婚,其成長極限為“聯合家庭”(joint family)。在這四種家庭中,第一種屬於小家庭,後三種屬於大家庭。由此可見,分家前的家庭能否發展為大家庭,主要取決於父母是否在世及諸子是否已經完婚。

唐以後的法律規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喪期間,子孫不得別籍異財。121據此推論,分家前的家庭結構,應當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財的大家庭。但在實際上,這種法律規定往往形同虛設,並不具有保護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間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為戶”,甚至“嫁遣孤孀”以降低戶等,而地方官“以增戶課稅”,並不追究民間是否依法分家析產。31這就表明,民間的分家時機與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而是與特定的曆史環境相適應。

根據筆者所見資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結構比較簡單,父子兄弟別籍異財的現象相當普遍,這可能與當時動亂不安的政治環境有關。《閩南何氏族譜》的《清源何氏世係》記載:“我家翁靖之公複遷於溫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潤、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備禦賽甫丁阿裏迷可之亂,乞骸就第,懼禍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順濟宮左而居之。時臥席未暖,又因鞠阿裏智逃軍,勾清著役。清恃其位號,互相催迫,治、潤逃回晉江,祖、福、哥、奇望絕計窮……匿名易號,移逸於漳之浦邑南溪。”繼元末戰亂之後,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為逃避軍役而分徙四方。據《泉漳何氏世家行狀》記載:“大明之改符易號時,祖、福兄弟頗有殖籍於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劇,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屬不能保其不星散鳥飛。”另據《何潯本宗世係》記載:“及洪武九年,邊塵告急,頂補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滄。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時國初用法嚴峻,有罪難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辭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頂當伯父何宗治役。”141由此可見,在元末明初動亂時期,大家庭很難得到正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