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增訂版)

家庭結構的演變周期

以分家析產為中介,家庭結構經曆了兩個不同方向的演變過程,即從小到大又從大到小的周期性變化。但是,對於成長極限不同的家庭來說,其演變周期是不一致的。即使是成長極限相同的家庭,由於分家方式的不同,也會形成不同的演變周期。

在家庭結構的每一發展階段上,都同時存在若幹不同的演變趨勢,由此可能構成許多不同的演變周期。不過,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分家習俗的製約,有些演變趨勢很難得以實現,形成各種演變周期的概率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必須具體考察各種家庭的分家方式,揭示家庭結構的主要演變趨勢及其主要演變周期。

在正常情況下,核心家庭仍將繼續發展,直至演變為主幹家庭。但是,在某些特殊條件下,核心家庭也會趨於解體,從而結束家庭結構的這一演變周期。如上引明初崇安袁氏及建陽周氏的分家事件,就是屬於這種情況。核心家庭解體之後,一般是形成若幹第二代的不完整家庭,其演變周期表現為兩種小家庭(核心家庭與不完整家庭)之間的循環。有些核心家庭在分家之後,仍會繼續保留第一代的核心家庭,但這種殘存的核心家庭行將衰亡,不可能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因而不會改變這一演變周期的性質。

主幹家庭的演變趨勢,可能是繼續發展為直係家庭,也可能直接分解為若幹小家庭。主幹家庭解體之後,一般是分解為若幹第二代的核心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如上引同治三年福州陳氏的分家事件,在分

家後形成了三個第二代的家庭,其中包括一個核心家庭和兩個不完整家庭。由此可見,如果家庭結構的成長極限是主幹家庭,其演變周期表現為大家庭與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環。在明清福建大陸地區,主幹家庭的分家事例是很少見的,這可能是由於分家後出現了不完整家庭,不利於第二代家庭的正常發展,因而為習俗所不容。當然,如果分家時父母雙全,而且隻有一個已婚兒子,那麽分家後就不會出現不完整家庭,而是分別形成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核心家庭。不過,這種純粹由父母和兒子分家的行為,無疑也是有悖於中國傳統社會的道德規範,因而一般是不會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