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的大規模開發,是從鄭成功收複台灣開始的。康熙統一台灣後,在台灣設立府治,隸屬於福建省。遲至1885年,台灣始獨立建省。因此,清代台灣的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也在本書的討論範圍之內。
清代台灣漢人社會的發展,經曆了從移民社會向定居社會轉變的過程。根據陳孔立教授的研究,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的基本特點是:“在人口結構上,除乏少數先住民以外,多數居民是從大陸陸續遷移過來的,人口增長較快,男子多於女子。在社會結構上,移民基本上按照不同祖籍進行組合,形成了地緣性的社會群體;一些豪強之士成為業主、富戶,其他移民成為佃戶、工匠,階級結構和職業結構都比較簡單。在經濟結構上,由於處在開發階段,自然經濟基礎薄弱,而商品經濟則比較發達。在政權結構上,政府力量單薄,無力進行有效的統治,廣大農村主要依靠地方豪強進行管理。在社會矛盾方麵,官民矛盾和不同祖籍移民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階級矛盾。加上遊民充斥,匪徒猖獗,動亂頻繁,社會很不安寧。整個社會還處在組合過程之中。”因此,清代台灣的移民社會,“既有大陸(主要是閩粵)社會的許多特點,又有在新的環境下產生的當地特點。它既不是中國傳統社會簡單的移植和延伸,又不是與大陸完全不同的社
會”l291。這種動**不安而又尚未定型的社會環境,促使清代台灣的家庭結構逐漸背離傳統家庭的正常發展軌道,從而形成若幹不同於大陸地區的顯著特點。
在日據初期編成的《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1301中,收錄了近百件有關分家習俗及繼嗣製度的契約文書,較為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台灣的家庭結構及其演變趨勢。根據其中60件分家文書的記載,在分家之前,絕大多數家庭已經形成直係家庭和聯合家庭,隻有極少數的家庭是主幹家庭。試按時間順序,對這60個家庭的成長極限略作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