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人們通常所理解的,我們已經看到,和解就是克服衝突的過程。這樣理解黑格爾的和解概念肯定是正確的。但是,明白以下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即黑格爾並沒有把和解設想為一種“完全和諧”的狀態,一種壓根就沒有衝突的環境。
即使做常識性的理解,我們首先也會發現,和解根本不必是完全和諧的狀態。兩個人達成和解的過程一定也包含了如下方麵,這兩個人逐漸認識到,他們之間的衝突其實是他們發展健康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並隨之把這種衝突看成是他們彼此關係的一個健康的組成部分。同樣,黑格爾認為,衝突是與社會世界達成和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認為,人們不可避免地與社會世界發生衝突,哪怕這個世界組織良好,哪怕它們已經達成了和解(PR,§§149,150R)。更明確地說,人們將會體會到一些衝突,即人們作為個體所具有的不同以及特殊利益與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市民社會的成員和公民所承擔的義務之間所存在的衝突。例如,總有一些時候,父母不想與小孩一起待在家裏,工人不想去工作,公民不想去納稅。
這些衝突的出現並不是偶然的。黑格爾論證了,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現代社會世界裏,人們都會擁有一些彼此不同的、特殊的利益,它們不可避免地會與他們的社會角色所承擔的要求發生衝突(PR,§§189-208;VPRHO,488)。黑格爾還認為,人們所承擔的各種義務之間還會發生衝突,例如,作為家庭成員所承擔的義務會與作為市民社會成員所承擔的義務發生衝突,有時候工作的要求與家庭的要求也會發生衝突。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世界也是一個會產生衝突的世界。
根據黑格爾的觀點,取得和解本質上包含著去接受——事實上要去主動擁抱——這些衝突。他的社會理論應該向我們表明,我們的個體利益與社會世界的要求之間不斷出現的衝突,其實是我們的個體性必然產生的一個副產品。我們也應該明白,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各自提出的要求之間的衝突也是社會分化的必然的副產品,而這種社會分化對於人類精神的全麵展開來說是必需的。人類需要一些獨立的製度領域,他們可以在其中找到親密無間的感覺,將他們的個體性現實化,同時又能享受政治共同體的生活。但是,衝突是社會分化的代價。因此,衝突與對立是黑格爾和解概念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