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黑格爾社會理論的基礎:積極自由

第六章 黑格爾的社會理論與方法論原子主義

前麵三章關注的是填充黑格爾對社會自由的看法的兩個基本方麵——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所包含的許多細節。我們既然已經看到了這兩個要素如何共同形成了倫理(Sittlichkeit)理論的基礎,就有能力更有成效地思考一個在這裏反複浮現出來、卻依然未能得到解決的基本哲學問題了,那就是在黑格爾對合理社會秩序的敘述背後,個人好處與集體好處有怎樣的關係。更確切地說,現在是時候確定我們可以在何種程度上同意第一章已經提到的艾倫·伍德的論斷了:在黑格爾的社會理論中,“集體好處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們對於個人有價值”①。我把這個論斷理解為如下主張:在黑格爾看來,集體好處可以毫無保留地被還原為個人好處。

確定黑格爾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並不是一項簡單的任務,這首先是因為集體好處可以被還原為個人好處這項主張可以得到多種多樣的解釋,其次是因為黑格爾並沒有在任何地方恰好用這些術語明確陳述他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在他最接近於直接討論這個問題的地方,他大致說道,社會哲學不能“原子式地進行探討”或者“以單個的人為基礎而逐漸提高”(§156Z)。為了重構黑格爾的觀點,我們可以在他對社會契約論的批判中找到進一步的、更有實體性的資源——這番批判是由眾多分散在他的各種著作中的難以捉摸的評論所構成的。①我在本章想要考察其中一些評論,以便重構黑格爾關於集體好處與個人好處的關係的觀點。在這個過程中,我將主要專注於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它關係到他的社會理論在何種程度上與我所說的方法論原子主義的某個版本相一致。②有必要提一下,我在這裏討論的方法論原子主義與社會科學哲學家通常稱作方法論原子主義的觀點並沒有關係;後者是一種認識論學說,它認為關於人的科學中的一切解釋都可以被還原為關於個人的行動和狀態的主張。這裏所考察的方法論原子主義關注的是對社會現象的評價,而不是對它們的解釋。它是規範性社會理論在規定或“構造”某個社會存在者——比如,國家——的合理目的時所運用的一般方法或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