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追問之前引用的黑格爾主張——“個人本身隻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以及“人的使命是過普遍生活”(§258A)——背後有什麽依據。更具體地講,黑格爾有什麽權力把個人所獲得的“客觀性”(即履行他的“使命”)與在合理社會秩序中過普遍生活等同起來?我已經詳細地考察了盧梭通過怎樣的論述才得以提出類似的主張,即個人若要獲得一種與人的本性相適應的存在,社會成員資格就處於核心地位:對必須參與實體性的社會合作的個人來說,倘若既要增進關於物質福利的利益,同時又要僅僅服從自己的意誌,那麽唯一的辦法就是過普遍生活(即希求公意);換句話說,過普遍生活是他們獲得自由的方式。
顯然,黑格爾的基本立場至少在如下程度上與盧梭相一致:在黑格爾看來,履行一個人的使命(即獲得“客觀性”或“真理性”)與他的社會成員資格有本質聯係,因為自由(就這個詞的某種意義而言)構成了一個人作為人所具有的本質特性,而且這種自由隻有在合理社會秩序中才能得到充分實現。黑格爾的許多說法明白無誤地做出了這種論斷,比如以下說法(它在第四章已經出現了):“因為倫理性的規定構成自由的概念,所以這些倫理性的規定就是個人的……普遍本質。”(§145Z)①除了這樣的說法之外,還有大量段落在闡述倫理(Sittlichkeit)製度如何具有合理性時強調了一點:社會成員在這些製度中獲得了“實體性的自由”(§§149,257)。可是,盡管有這類論斷,要確定黑格爾的基本論述思路究竟在何種程度上與盧梭相似還是極其困難的,這主要是因為黑格爾從來沒有以一種毫不含混的方式說明這類段落所提到的自由是什麽。這裏的決定性問題是:在重構黑格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