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探討的主要問題是黑格爾所設想的社會自由能否與道德主體性的自由相容。換句話說,當個人在自己的社會角色中找到“自己的本質”(E§514)時,他們還能否把自己看作獨立的道德主體,以及能否成為這種主體?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就黑格爾對道德主體性的看法展開一番詳細考察,並更好地把握他的社會理論所讚同的製度需要如何順應一個重要事實,即這些製度的成員是道德主體。
我在第一章把道德主體性的核心特征初步確定為一個人能夠按照自己對善的理解決定自己的行為。我還提到,道德主體性與一種實踐自由、即意誌自決有密切聯係,因為它要求意誌在為自身給出目的時所遵循的倫理標準不是從外在的、陌生的源頭推導出來的,而是(在一種有待進一步說明的意義上)從這個意誌本身推導出來的。我們可以用另一種方式表達黑格爾對道德主體性的敘述所隱含的基本理想:人類主體應當不隻是服從約束他們的關於善的合理標準(即不隻是受這些標準的支配),他們還應當是這些標準的源頭。因為隻有當這些標準在某種重要的意義上是主體自己的標準時,由它們支配的行為才可以被看成自由的、自決的。我們可以再換一種方式來表述黑格爾的觀點:個人要把自己實現為道德主體,就必須在自己身上、而不是在某種單純外在的東西身上找到道德權威的源頭。可見,道德主體理應擁有深切的、徹底的自由,因為作為可以自足地仲裁善惡的人,他們不必依靠外在於自己主體性的東西就能知道義務對他們有怎樣的要求。就何種命令可以約束道德主體的意誌而言,這種主體是——用道德主體性這個現代理想的頭號創始人之一的話說——“萬物的一個全然自由的、不服從任何人的主宰”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