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會引起一個問題:個人是否仍然可以被描述為道德事務中的主權者,即“全然自由的”“不服從任何人”的良知主體——如果是的話,那麽我們在何種意義上可以做出這番描述?黑格爾所能給出的最佳答案當然是說,他的觀點保存了道德主體的主權,但是條件是我們要按照盧梭而非霍布斯的思路來設想主權。也就是說,真正的主權並不是一個人把自己的任意聲明放進本國法律的權威;毋寧說就約束一個人行動的原則而言,主權首先在於參與了決定這些原則的集體事業,其次在於理解了這些原則的合理基礎——它們最終是通過以公正而廣泛的方式交流理由來確定的。按照這個觀點,每一名個人都既能夠辨認善惡,又能夠把握它的合理基礎,但是條件是他必須與同胞主體真誠而開放地交流理由——這種交流是在合理社會秩序所提供的製度框架內展開的。擁有主權的道德主體所特有的“自為思考”(thinking for oneself)在根本上並不是"自行思考"(thinking by one-self),而是“與他人一同思考”。不僅如此,就善可以得到普遍認識這條現代世俗原則而言,這種解釋方式還忠實地響應了它的起源,即一個新教教義,它的教導是每一名個人在原則上都可以知道真正的倫理標準,但對這些標準的實際認識要求一個人對一個並非他自身的主體(在這裏就是絕對主體,即神)抱有合適的態度。按照這個教義在黑格爾那裏的世俗化版本,對真正的倫理標準的認識依賴於一個人與其他個人產生正確的(由製度中介的)關聯,這些人與他本人一樣,都是擁有主權的道德主體。倘若一個人堅持認為自己的私人信念才是真實的——不論他把這種看法用於自己,還是用於他人——卻不顧自己的同胞道德主體會如何看待這些信念,那麽這種情況就不是真實的道德良知的顯現,而是固執的自我主張的顯現(如果繼續進行類比,這種自我主張就無異於基督徒所說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