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社會角色在什麽意義上建構了自由社會成員的實踐身份?黑格爾的主張主要包括兩點,它們在不同的意義上闡述了社會角色如何建構了個人的身份。第一,說個人按照自己的社會角色界定自己,就是說這些角色和由此導致的對他人的歸屬為社會成員提供了事業①和最終目的,這些事業和目的對他們在世界中的實踐參與來說是極為突出的。擁有社會自由的個人的社會角色之所以建構了他們的實踐身份,是由於他們把自己由於占據這些角色而獲得的目的和事業看作自己最重要的、界定自己生命的目標。這些目的和事業讓個人的生活有了意義,使它們成為值得過的生活;出於這個理由,這些目的和事業可以說建構了(形成了)個人身份的本質核心或實體。②擁有社會自由的個人在家庭中的成員資格、他們的公民資格和他們在市民社會中作為生產成員所具有的角色都為他們提供了他們認為最重要的實踐承諾,因而這些角色也是他們自己的特征,在塑造他們在世界中的活動時起到了最大作用。當黑格爾說擁有社會自由的個人在社會參與中追求的目的是他們“最高的”最終目的時,他的意思無疑就是如此;但他為什麽進一步主張這些目的是“絕對的”?黑格爾在他的實踐哲學的這個部分經常把“絕對”和“無條件”與道德義務的觀念聯係起來(§§135,137,
258)。可見,把一個觀點歸於他是可行的:一個人要在自己的社會角色中找到自己的身份,就需要認為與這些角色相聯係的規範具有道德約束力。因此,我倘若覺得自己作為父母或公民所擁有的目的是絕對的,就要認為自己有責任實現它們。①這類目的具有絕對的或強製的性質,這種性質關係到一個事實:我認為我的社會角色構成了我這個人的本質核心或實體。倘若我的行動違反了我作為父母或公民所具有的角色,就否認了我眼中的自己所具有的某種本質,從而威脅到了我作為自我所擁有的存在本身。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