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黑格爾社會理論的基礎:積極自由

第五章 客觀自由,第二部分:個人自由的社會條件

我在本章要轉向黑格爾的客觀自由學說的另一個部分,這一部分可以被粗略地描述為盧梭式的學說。黑格爾觀點的這個部分展現出了它與盧梭觀點的一種親近關係:這裏所講的客觀自由關係到個體社會成員在何種必要的社會條件下才能擁有自由意誌,而不是把客觀自由確定為倫理(Sittli-chkeit)的一些特征,這些特征使整個社會世界成為一個自決的存在者。然而,與此同時,倫理(Sittlichkeit)理論的這個部分僅僅就其基本原則而言才是盧梭式的。在具體細節的層麵上,黑格爾的社會理論與盧梭的社會理論有許多實質性的分歧,主要原因在於這兩位理論家立足於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敘述,這個問題就是合理社會製度如何能讓個體成員的自由成為可能。更確切地講,黑格爾的敘述在兩個主要維度上有別於盧梭。第一個維度關係到這兩種據說是以合理社會製度為條件的對自由的看法在內容上的差別;第二個維度關注的是這些製度據說會以何種具體方式為社會成員確保自由的條件。

於是,我的第一項任務是說明黑格爾的基本主張——倫理(Sittlich-keit)製度為社會成員確保了擁有自由意誌所需的社會條件——談論了哪種或哪幾種對自由的看法。盧梭認為,公民之所以能享有他所說的公民自由(即個人隻要處於在共同體的重大利益之外的私人活動領域中,就能夠在行動時不被他人的意誌所約束),是由於公意提供了他們需要的條件;這項主張的黑格爾版本則要複雜得多。這是因為我們已經看到,黑格爾認識到了三種不同的對實踐自由的看法,它們都可以被歸於個人,而且都與社會理論相關:它們是人格自由(一個人在以其他人格體的權利為邊界的私人領域內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任意目的,不受他人妨礙)、道德自由(一個人可以按照自己對善的理解決定自己的意誌和行動)和我一直談論的社會自由(這是黑格爾社會理論的基石和我在這裏的主要探究對象)。於是,問題在於:按照黑格爾的主張,這三種對自由的看法中的哪一種是以合理社會製度為條件的?對這個問題的簡短回答是:三者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