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既然已經駁斥了這些反對意見,或者至少已經展示了我們的防禦武器,就不能再拖延準備已久的心理學研究了,我們可以先對已經取得的研究發現作一簡要概述:夢作為精神活動,與其他任何精神活動同等重要;對任何夢而言,其動機力量都是一種尋求願望的滿足;夢之所以沒有辨認出願望以及它們的許多特征和荒謬之處,都是在形成過程中受到了精神稽查作用影響的結果;除了這種稽查作用,其他影響到夢形成的因素包括對夢的精神材料的凝縮,對其表現為感性形象的可能性的考慮,以及要求夢具有一個合理而可理解的外表結構(雖然這不是必不可少的)。上述每一命題都開拓了一個新的心理學研究領域,作為夢的動機力量的願望,與作為夢的形成條件的四個因素之間的關係,以及這四個因素內部之間的相互關係,都需要加以研究;關於夢在錯綜複雜的精神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也需要做出說明。
我們以一個夢的敘述作為本章的開始,其目的在於揭示仍需解決的問題。那個孩子燃燒著的夢,其解釋並不困難,但我們尚未做出全麵解釋。我曾經提出過一個問題,即做夢者為什麽做夢而不醒過來,並指出,其動機之一就是想把他的兒子表現為繼續活著。下文的分析將表明,其中還有一個願望在起作用。因此,睡眠中的思想過程轉變為一個夢,也仍是為了滿足一個願望。
如果不考慮願望的滿足,那麽,區別夢念與夢這兩種精神事件形式的,就隻剩下一個特征了。夢念會是這樣的:“我看到來自停放屍體的鄰屋有火光,也許是有一根蠟燭倒下來燒著我兒子了。”夢毫無改變地複現了這些思想,隻是把它們表現為實際存在的情境,就像在清醒時可以用感官加以感知的一樣,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做夢過程的最普遍、最明顯的心理學特征:一種思想,而且必然是表示願望的思想,在夢中被客體化了,被表現為一個情境,或者也可以說,是被體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