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通過分析西北出土的114件漢代傳文書,可以看出從朝廷的禦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級的都尉均可為外出公幹的官吏簽發介紹信與通行證——傳信或傳,以備查驗並作為沿途傳舍、廄與置提供免費食宿的憑據,而縣與同級的候官隻有緊急情況或奉詔才能簽發。郡縣簽發傳通常需要副職的聯署。其中禦史大夫所發的傳還可調用沿途廄、置的傳車馬以接力方式載運持傳官吏,郡級官府所發的傳隻有個別情況下,依據“令”規定才能調用沿途廄、置的傳車馬,縣級官府則無此權限。需動用傳車馬時,駕車的禦者亦由相關廄、置提供,具體采用迎、送兩種方式載運持傳官吏。傳車馬有不同等級,速度有快慢,迎送官吏時沿途停經的置、廄與傳舍亦不同。從這一製度不難看出漢帝國統治所達到的統一與高效程度。
從持傳公出涉及事由分析,朝廷所轄北軍軍吏調動、送外國使者、高級官員赴任等少數事務需經皇帝批準才能簽發傳信,有時亦可以“請詔”形式奏請皇帝備案,未經皇帝批準情況下提前獲得傳文書,此種情形下皇帝的批準成為可以預期的符號,君臣分工的原有界線則可被臣下跨越。其餘大量日常事務,如迎送戍卒衛士、運送物資、調查案件、祭祀與上計等,朝官經由禦史大夫,地方由郡,緊急情況下縣亦可直接簽發,無須皇帝過問,它們顯示了君臣政務處理上的分工。這類傳文書最多。
而“詔書”則可突破既有律令的規定,賦予原先無權發傳的機構相應權力,讓無資格使用傳舍者使用傳舍,體現了皇帝個人意誌在事務處理中的突出地位。不過奉詔情形並不多見。簽發途徑盡管有區別,但以源於律令規定為主,而傳文書均要求沿途廄、置與傳舍按照“律令”接待,從現存傳食記錄看亦基本依律令行事,均顯示了漢代日常事務處理中“律令”的規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