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舍乃是漢朝日常統治中頻繁使用的機構,按照當時的做法,就必會製定律令來加以管理,早在秦代便是如此,《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有關於設“舍”的廷令,當與此製的創設有關。其文雲:
縣為候館市旁,置給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殿(也)。
·自今以來,諸吏及都大夫行往來者,皆得舍焉,它」【不】得。·有不當舍而舍焉及舍者,皆以大犯令律論之L。令、丞弗得,貲各一甲。·廷甲 廿1696、1708①
據令文的語氣,當是初置此類“舍”時頒布的。睡虎地秦簡就包含了《傳食律》,主要涉及的是人員飲食標準與喂養傳馬的飼料標準。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不僅包含《傳食律》,其他律文亦有不少涉及“傳”與“傳舍”,對於使用“傳舍”,包括享用“傳食”及傳舍附屬的傳車、傳馬均有細致的規定。就是《傳食律》的內容也遠比秦律豐富,盡管並非有關律令均囊括其中,但至少輪廓已大體可辨,對於認識律令在傳舍使用上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基礎。下麵先對有關律令條文做一解釋與分析。
通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以及懸泉漢簡、敦煌漢簡與文獻,與傳舍使用有關的律令條文不僅見於《傳食律》,亦見於《置吏律》《繇律》等律中,“令”的情況則更模糊。就這些已知的律令條文的內容而言,主要涉及了以下十個方麵:
1.規定“乘傳”人的範圍
《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為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為」駕傳。簡213—214②
此條規定哪些官員可以使用傳舍提供的馬車。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郡守與秩在二千石的官員,如果按照漢初《二年律令·秩律》的規定,二千石官除了郡守,還有16種,均屬於高級官員。漢武帝以後“二千石官”隊伍增加,在二千石之外又分出“中二千石”與“比二千石”。①按時製,“郡守”亦屬於二千石,這裏為何特別強調“郡守”,而與其他二千石並列,原因不詳。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即有緊急情況要匯報,縣與道的長官亦可使用。三是官員升遷或調任他職,新任官、尉或佐以上的屬官而沒有乘馬的,也可使用馬車。這裏所說的“吏”升遷、調任與新任官而能夠動用“駕傳”,恐怕也要達到二千石一級才夠格。官府提供的“駕傳”究竟是哪種,還需要研究。《二年律令》中同時出現了“乘置”與“乘傳”,兩者當有別。此條律文表明傳車服務於官府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