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上述疑問,必須分別考察漢代律令演變與行用問題。首先,應當考慮的是,《二年律令》作為西漢初年的法規,能否解釋整個漢代的情況,換言之,它是否通行於漢代。其次,漢代的律令究竟是普遍受到遵行還是一種具文?下麵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
關於張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的性質,自20世紀80年代介紹這批簡開始,學界就一直在討論,迄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不過,有一點學界都是承認的,即《二年律令》反映的是西漢初年的律令,至於“二年”所指,以及律令條文形成時間,異說紛紜。最晚的說法是“呂後二年(公元前186年)”,亦有認為應稱作“少帝二年”的。①這當然還是西漢初年。《二年律令》的性質各家意見亦不一。比較有理據的看法是其為與墓主生前工作有關的律令的摘抄,並非當時朝廷律令的全部,亦非完整的法典。②其實,《二年律令》內容本身也顯示它並非當時律令的全部,上引
第3點關於享用傳食者的範圍的規定中第237簡雲“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最後一句提到的“令”,《二年律令》中並沒有發現,或許就是墓主生前使用的抄本中沒有抄錄。因此,盡管其中涉及傳舍使用的條文已有不少,但可以肯定此外還有一些具體規定沒有抄錄下來,這些或許與墓主生前的工作關係不大,或許他很熟悉,無須抄錄。
如果《二年律令》明確為西漢文帝以前的律令摘抄,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這些律令是否通行於整個漢代。限於資料,目前無法全麵回答,不過,根據其他地區發現的漢代中晚期的律令條文與文獻,可以肯定,漢代的律令處在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中,其中不乏修訂刪削,但主流是繼承與累積。
關於秦漢至魏晉法律體係的演變,學界關注甚多,成果也相當豐富,特別是隨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刊布而形成熱潮。不過,研究所注目的主要是律令篇章的數量、名稱、分類與前後的因循變化,律令的來源、律令關係以及如何形成明確的分工等①,涉及前後朝代在律令上的承襲損益時,主要關注的是篇章結構,至於具體條文則言之不詳②。對本文涉及的問題而言,後一方麵更為重要,這裏可以舉出三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