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兩方麵的分析,可以確認漢初製定的有關傳舍、傳馬與傳車使用的種種律令在漢代,尤其是西漢時期並非具文,確實規範著圍繞三者使用而產生的種種行為。從這個角度看,漢代已經存在通過“律令”管理政務行為的體製,以往學界多是根據唐代律令格式,認為唐代是律令製國家②,這種律令製國家論和日本學者所說的貴族製之間有某種呼應關係,背後有時代分期論的影子。現在不斷出土的秦漢律令簡牘則顯示,自秦代建立官僚製王朝起,中國就開始了“律令製國家”的建設。①如果說秦漢與唐代有什麽區別的話,或許主要表現在律與令的分工上,以及律內部的分類上,秦漢時期的劃分不如魏晉以後整齊明晰。傳舍使用不過是透視漢代律令管理王朝日常事務的一扇窗口。
感謝阿部幸信、張文昌、遊逸飛先生的指教以及匿名審稿人的意見。
2009年4月修訂
9月再次修訂
原刊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7》,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51—164頁。2021年3—4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