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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郡國邸的用途:從敦煌懸泉漢簡說起

以上關於漢代郡國邸的概括並沒有利用懸泉漢簡。甘肅敦煌懸泉遺址出土的西漢的“傳”,即漢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證與介紹信中也發現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資料,對於進一步認識郡國邸的用途頗有價值,不妨先羅列於次:

1.初元年閏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熹、丞破胡謂過所縣津:遣淵泉亭長韓長逐命三輔、隴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馬二匹,當舍傳舍、郡邸,從者如律令。 三月癸亥,西。 ⅡT0213②:140

2.朔己醜,敦煌大守千秋、長史奉熹、丞破胡謂過所河津:遣守卒史蓋延壽奉上捕亡乘用…… 乘馬二匹,當舍傳舍、郡邸,從者如律令。 四月丁巳,西。

3.敦煌大守千秋、長史昌、丞忠謂敦煌次為駕……傳舍、郡邸,如律令。

4.鴻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屬田忠送自來部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鳥不朦,奉獻詣行在所,為駕一乘傳。敦煌長史充國行太守事、丞晏謂敦煌,為駕,當舍傳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

以上四枚傳均出土於懸泉遺址,分別為敦煌太守千秋與代行太守事的長史充國簽發,時間分別在西漢元帝與成帝時,從初元元年(前48年)到鴻嘉三年(前18年)。例2、例3兩件時間不詳,根據張俊民推斷太守千秋任職時間集中在甘露二年(前52年)至初元二年(前47年)與永光元年(前43年)至永光四年(前40年)①,例2、例3兩件傳的時間應不出這兩個時段。

上述四件傳中,例3、例4兩件是依令簽發,可調用傳車馬;另兩件則僅能使用傳舍,享用傳食。②此四件不同於其他傳文書,結尾均注明“當舍傳舍、郡邸,(從者)如律令”,較一般郡級官府簽發的傳文書多出了“郡邸”兩字,表明持傳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師長安的敦煌郡的郡邸。③略感遺憾的是,四件傳僅兩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長到包括三輔在內的許多郡國追逐逃犯,例4是護送西域部善國使者到長安。餘下例2事由殘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無論如何,這些官吏是要到長安公幹,所以可以使用郡邸。還可看出,西漢時使用郡邸是有條件的:要有郡級官員簽發的傳文書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