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利用敦煌懸泉出土的傳文書討論了西漢時期郡邸的使用情況,認為除上計之外,臨時赴京師公幹要下榻郡邸需要在傳文書上標注。年末上計時計吏入住其中可能有律令規定,無須每次在文書上注明。平時郡縣官吏因向朝廷運送錢物、各種人員,刺史因年末奏事等會經常到京師公幹,入住郡邸當是常態。郡邸不止是官吏進京的住所,亦是官吏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
南朝時期邸從王公住所發展成為漁利的商鋪,稱為邸店或邸舍,是與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以利用官方渠道與機構免費運送貨物分不開的。這種假公濟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競相開始向邸店課稅,加上唐代以後法網漸嚴,其特權地位受到挑戰,邸店逐漸淪為一般商鋪的通稱。
隋開皇六年(586年)設立朝集使時,仍在長安立郡邸,不過,到唐初,卻已要租賃房屋,太宗貞觀中曾下令為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餘所,但四十年後,便“漸漸殘毀”,多數朝集使入京恐怕又要賃屋而居了。①到唐後期“道”的作用加大後,各道駐京的機構則稱為“進奏院”。“邸”不再成為地方在京師辦事或住宿機構的正式稱呼,當然,習慣上人們還是常常使用它;此外,“邸”成為王公官僚住所的泛稱。這種所指對象的演變,以及同類機構稱呼的變遷,均與上麵所論有千絲萬縷的聯係。不難看到官員在製度框架下反複的“搭便車”行為所引發的變化,亦可以說是“私欲”推動製度變化的一個例子吧。
查閱資料中得到孟彥弘、蔡萬進先生的惠助,修訂中得到井上幸紀小姐、廣瀨薰雄先生的細心指正,謹此一並致謝。
原刊《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第32—43頁。因版麵有限,刊發時注釋有刪節,此次恢複原貌,並有增補與修改。本文曾由井上幸紀翻譯,名為《“朝宿の舍”かち“商鋪”へ——漠代の郡國邸と六朝の邸店についての一考察》,收入大阪市立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東洋史學專修研究室編:《中國都市論への挑動》,東京:汲古書院,2016年,第97—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