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漢家的日常

三、官吏的外繇與傳舍使用

除了郡國屬吏到屬縣或附近郡國公幹需要使用傳舍外,官吏承擔“吏繇”時亦要到郡國以外的地區,此時亦離不開傳舍。對此尹灣漢簡同樣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尹灣漢簡木牘5正記錄了西漢某年東海郡官員不在位的情況,其中十三人注明“繇”,具體情況如下:

郯獄丞司馬敞正月十三日送罰戍上穀郯左尉孫嚴九月廿一日送罰戍上穀朐邑丞楊明十月五日上邑計費長孫敞十月五日送衛士

開陽丞家聖九月廿一日市魚就財物河南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引就

況|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計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厚丘右尉周並三月五日市材

平曲丞胡毋欽七月七日送徒民敦(?)煌(?)司吾丞北宮憲十月五日送罰戍上穀建陽相(?)唐湯十一月三日送保宮山鄉侯相十月……

·右十三人繇

在“繇”之前另有九位官員“輸錢都內”或“齊服官”:

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輸錢都內海西丞周便親七月七日輸錢齊服官蘭陵右尉梁樊於九月十二日輸錢都內曲陽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輸錢都內承丞莊戍九月十二日輸錢都內良成丞宣聖九月廿一日輸錢都內南城丞張良九月廿一日輸錢都內幹鄉丞九月十二日輸錢都內南城尉陳順九月廿一日輸錢都內·右九人輸錢都內①

官吏的“繇”與“輸錢都內”屬於“吏繇”,學者已經做了不少研究②,簡言之,繇包括送各類服兵役人員、到外地購買物品、向都城的邑主匯報年度工作(上邑計),郡每年向朝廷的上計亦屬於此類③,隻是此處無載。唯“繇”中三次提到“送罰戍上穀”,前人多以為相當於秦的“貲戍”或秦漢的“謫戍”,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官員失職以及百姓有違反律令的行為而不屬於刑事犯罪的,常常罰“戍(邊)二歲”④,懸泉漢簡所出《兵令十三》雲“當占緡錢,匿不自占,(占)不以實,罰及家長戍邊一歲”①,實亦屬於違法而非犯罪的行為,上述“罰戍上穀”或許與此類人員有關。簡中提到的“繇”屬於官吏的公差,輸錢都內其實從廣義上講也是一種公差。官吏為郡縣出公差同樣要利用沿途的傳舍,尹灣漢簡無載,西北出土的漢簡則提供了這方麵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