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漢家的日常

三、“須報”與“待報”

碑文第3行“壬寅詔書”中司徒雄與司空戒上奏中出現的“須報”一句,各家考釋與研究中均未涉及,值得探討。

“報”是秦漢以來官文書與書信中常見的詞匯,多年前,楊聯陛曾撰文討論社會關係中“報”的意義②,傳誦一時。其實它在官文書處理上的日常意義亦值得分析。③

“報”的基本意思是“反”或“複”④,引申為“答”或“答複”"回複"。“報”多見於各種文書,亦見於書信中。司馬遷的《報任安書》就是顯例。秦漢行政、司法文書中反複出現各種“報”,或是上級對下級的要求,或是下級對上級的答複,或是平行機構間的要求與答複。①

此簡似為一殘簽牌。“舉”應指“舉書”,“部”或許指候官下屬的“部”。官府中亦專設官吏負責此事。《續漢書·百官誌一》“太尉”條,下屬的記室令史“主上章表報書記”。司徒與司空的屬吏記載簡略,實際亦應有類似的小吏。①

無論朝廷還是郡縣,內地還是邊塞,不同部門的官府之間(包括上下級與平行的機構間)以“報”為手段之一形成文書往來,往來文書記錄的是各種事務的處理經過。

此外,“報”亦反複見於皇帝與臣下的往來文書中。《續漢書·百官誌三》“少府”條本注述尚書左右丞的職掌時說:

掌錄文書期會。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

所謂“主吏民章報”應指負責對吏民上給皇帝奏章的回複。這一職掌並非東漢才出現的,應是西漢以來一向負責收發文書的尚書固有的任務。②

皇帝的“報”有時見於製度或律令規定需要由皇帝批準的事務中,常見的有上文提到的州郡開倉賑濟百姓,屬於上文所說的製度上規定要“請”的行為,通常不是針對皇帝某一具體詔書的反應。還有一些詔書會要求執行的機構或官員“報”,這些均非本節關注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