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大致明了《乙瑛碑》所記魯相請求增置一名卒史事的整個處理過程。此事雖小,但因涉及變更律令,要經過皇帝批準。簡言之:魯相創議,提出草案,司徒司空核查、極力促成,皇帝批準後,製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由司空監督執行。這種監督可稱為“事務型監督”。上奏若經過尚書,尚書也隻是承擔了上奏、下達文書的職責。
分析處理過程,值得注意的有三點:
一是臣民陳請的作用。沒有乙瑛最初的陳請,並提出草案,就不會產生後續的所有動作。這是件極小的事務,且出現在外戚梁冀掌權的時期,但考慮到臣民陳請十分常見,它促使我們認真思考“陳請”在帝國治理中的作用。雖然相當多的陳請在層層上呈中被上級乃至皇帝忽視或否決,但亦有不少得到皇帝認可(如“報可”之類),並轉化為朝廷的製度、政策(中間往往會經過朝議之類的討論)。陳請的存在,推動皇帝與朝廷吸納獻言獻策的臣民智慧,促進統治者集思廣益,使帝國統治不單是上對下單向度的命令,也包含了朝野的互動。對帝國統治的認識中亦應有這種互動的位置,簡單地使用“皇帝支配體製”之類突出皇帝一方主導作用的全稱概括可能會有意無意遮蔽掉這種互動。
二是東漢後期三公的作用。上奏文書中二府建議皇帝回複的委婉用語“須報”與調查、意見和明確的建議顯示了二府的主動作用,盡管此事過於瑣碎,無法據此推定三公在其他政務中的作用。“書到言”體現的司空對具體事務執行的監督,亦拓展了對三公監督職能的認識,“無責任體製”的說法也許過於絕對。
三是皇帝角色的多麵性。由此事以及其他臣民陳請而終為皇帝采納的事例看,皇帝不僅是帝國的支配者,同時也是臣民建議的傾聽者。這一側麵文獻中常見,但今人熟視無睹,似未納入對皇帝的認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