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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文書的分類與特點

這114件傳文書,按照簽發機構可分為三大類:由禦史大夫、郡級或縣級官員簽發。禦史大夫簽發的文書又可細分為承製簽發與非承製簽發兩小類,郡級簽發的又可細分出“以令為駕”一類,一共5小類。文末附表一所收的傳文書數據就是按照這種分類標準排列的,每類編排則依簽發時間先後,時間不詳的殿後。下表則從五類中各取相對完整的一例,依原有格式移錄,以見其仿佛(見下頁)。

這五件文書中4、19與89有圖版,61、69無圖版,據筆者2007年9月27日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查看兩簡實物確定行款。

而郡縣簽發的則先書月朔再記幹支。檢114件傳文書,保存了記時部分的簡中,隻有8(禦史發)、62(郡發)、69、74、75、76、77(以上均為郡“以令為駕”發)與91、94(縣、候官發)是例外。

2.文書構成。觀察圖版,禦史大夫簽發的傳文書實際分為上、下間隔的兩件文書(以下稱為文書A與文書B),承製的在書寫上還要對“製”字換行平抬,官員要稱臣,有“承製詔侍禦史曰”雲雲,表示接受皇帝的命令,並給侍禦史下命令;而非承製的無此類格式。郡縣簽發亦分為兩類,一類是守令直接簽發的,則是一件文書,另一類是“以令為駕”由郡守、都尉簽發的,為兩件文書。似乎要動用傳車馬的傳文書均為上、下兩件文書,文書A明示要調用傳車,文書B是對沿途有關機構提供傳車與傳舍服務的命令。

3.文書的用語。承製的文書禦史大夫用的是“下”某廄,並要“承書以次為駕”,命令的口吻很強烈,而非承製的則雜用“下”(18、22)或“謂”(如19、23、24),並無“承書”一詞。郡簽發的均說“謂”,而縣簽發的則說“移”,顯示了級別的差異。“移”用於平級官府間的文書。

郡縣簽發的傳文書常有“謂”或“移”“過所縣(道、置、河津)”,有時亦簡稱為“過所”(如34、85、86、94),全稱或是“過所縣道河津關”(91)。有學者據此認為西漢武帝或西漢時就出現“過所”類文書①,似過匆忙。傳文書中出現的“過所”實際表示經過的地點,即在注釋《漢書·匈奴傳下》“漢遣車騎都尉韓昌迎(呼韓邪),發過所七郡,郡二千騎”中“過所”時顏師古所說的“所過之郡”②,並不是個名詞,亦沒有成為一類文書的名稱。目前傳文書所見的“過所”最晚是94號,東漢建武三年(27年)。大體西漢一代,“過所”在向名詞發展,但主要還是個縮略語,且用法並不固定,更不是一類文書。用語上的簡繁不同似與實際經過的機構類別無對應關係,如45為自敦煌郡去長安送詔獄囚,61為自敦煌去東海、泰山收流民,前者雲“過所河津”,後者則是“謂過所縣道”。其實兩人旅行的路線在至長安以前是一致的,如果是對應的,後者亦應包含“河津”才對。“過所”成為文書當在東漢乃至三國以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