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研究視角有所不同,當時馬克思主義陣營中的學者對於近代中國“半封建”社會理論的解說,更多地側重於“生產關係”角度的分析,“所有製關係”的理論立場十分突出。
薛暮橋在《封建土地關係的資本主義化》一文中,集中分析了世界曆史中“典型”和“非典型”的封建製度,提出封建社會的土地關係有三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國家的土地所有,國有土地特別在東方諸國的曆史上曾起著巨大的曆史作用(印度、日本以及若幹伊斯蘭教國家)。
第二種形態是封建諸侯、教會以及私人地主的土地所有,這是封建社會最典型最普遍的土地製度(西周即這種製度,演化出龐大的“世俗地主”),“他們在封建社會崩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還未確立的過渡時期,往往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第三種形態是自由農民的土地所有,這雖然不是構成封建生產關係的必要成分,但在數量上麵卻不容忽視。薛暮橋還特別指出:“中國自秦漢以來,這種自由農民也是異常普遍……這些自由的小農多少要受封建特權的約束,而且在土地的所有和使用上,還多量地保存著公社的共有共用的遺跡。”可以說,在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形態中,“自由小土地所有者”也構成了“封建社會”的組成部分。“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形態既然如此複雜”,那麽它的基本
特征是什麽呢?第一,自然經濟占統治勢力,形成一個“自給自足封閉的世界”“強役製”。第二,掠取剩餘生產物的方式不同,封建社會的基礎“是土地分給生產者”,資本社會“則反而使生產者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第三,農民個人隸屬於地主,“經濟以外的強製是不可少的”。第四,技術極低和守舊的狀態,也是“強役製”的條件和結果。“這些強役製的特征,同樣可以適用到一般封建社會。”①此外,該文還通過比較研究,討論了法國、普魯士、英國、日耳曼、日本、美國等曆史的演變情形,認為“半封建”不獨為中國社會特性,它也是存在於世界曆史範圍內的一種社會類型。如20世紀之初的俄國,“土地的集中並沒有促成資本主義農業的自由發展,它所促成功的是半封建的雇役製度”,“地主用出租土地或高利貸的方式,束縛鄰近的農民,叫他們帶著自己的農具到地主的土地上麵來做半強製的工作”。所以,蘇聯的土地革命也是“從半封建的小農經營之上,直接建立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②。要而言之,薛暮橋從曆史進程上認定,“半封建社會的產生,必須具備著下列兩個條件:第一,封建製度已被破壞,雖然封建製度的殘渣還是廣泛地存在著。第二,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受著束縛,不能自由發展。”③同時,他又從曆史比較中概括出半封建社會的基本特征:“所謂半封建社會常常具備著下列幾個特征:第一,工業不很發達,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間占著極重要的地位。……第二,所有新式工業僅僅限於采礦和若幹輕工業部門,以及適應宗主國的需要的農業改製工業……第三,在極廣大的農民大眾中間,流行著極古老的耕作方法和榨取製度。”在這種製度下,通常“用半封建的工償製和分益製來剝削大多數的貧苦農民。……雖然有資本主義經營……但半封建的地主經營尤其是農民經營仍然占著絕大的優勢”。從而,“反封建運動必然要同反帝運動結合起來”①。趙霖僧也有相類似的論述:“中國農村中的社會關係,也正和革命前的俄國一樣,農村中有兩種對立,一種是地主與農民的對立,一種是農村資本家與農村無產者的對立……前一種對立表示著封建的落後的社會關係,後一種對立,則表示著進步的資本主義的社會關係。”②這其實就是對“半封建社會”的具體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