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社會文化史研究

一、“四民之首”

“紳士為四民之首,為鄉民所仰望”②,這是一位身居二品的巡撫大員張貼在顯要處的布告的內容。如果說森嚴的身份等級結構是封建社會中人們社會關係地位的法律表現,那麽“四民”之分就是它的社會表現。“士農工商”的四民劃分及其社會地位的確認,是社會行業(也是社會分工)意義上封建等級身份的表現。因而,這一有序的社會結構,就成為整個封建社會秩序賴以穩定的基礎。“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事,各一其業而殊其務。”①然而,在“定貴賤""明等威”的封建社會中,“一其業”“殊其務”本來的社會分工意義卻被嚴格的封建等級身份所淹沒,遂成為一種相對閉鎖的社會結構體係,限製了社會成員的流動。在封建社會漫長的風驟雨急的動**過程中,盡管社會結構承受了政治、經濟、民族各種力量的衝擊,但其最終結果僅僅是改變了某一階層中特殊集團和個別分子的社會地位,對於“士農工商”有序社會結構本身卻並無實質性影響。

傳統的“士農工商”結構,蘊含著兩大社會內容,一是社會成員的社會地位,二是社會分工的時代特征。但是,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又是伴隨著分工的發展而形成的。職業的劃分是社會分工的直接表現,而社會分工又是階級或階層形成的前提。在封建製度下,無論是社會分工的時代特征,還是社會成員的社會地位,所體現的“貴賤尊卑”“名分等級”精神卻是完全一致的:“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農,三曰工,四曰商。論民之行,以士為尊,農工商卑。論民之業,以農為本,工商為末。”②“士農工商”結構體係也就從根本上突出並保障著紳士們獨特的社會地位,使之穩定地居於“四民之首”,並成為“一鄉之領袖”③,同時也由此保障了封建國家實施政治統治的基本國策,即“農本商末”或“重農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