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社會文化史研究

二、構建體製,推動轉型

清末以“預備立憲”為程式的政體改革,很多內容並未能在中央體製層麵得以落實,而是借助地方改製實驗為樣板,以求得漸趨推進這一“樣板模式”展開的。袁世凱在天津率先實行的地方司法改革,對於製度性近代轉型的樣板價值,是不無意義的。

中國曆代地方司法權,例由地方各級行政官員主宰。司法與行政合一,弊病叢生。一州一縣的司法組織就猶如一張由印官牽頭,幕友、長隨、佐雜官、書吏、差役、鄉保一層一層組織的法網,又由一個個州縣的法網組成全國的專製統治法網。③在清末“立憲”政體提上議事日程後,袁世凱力主仿行憲政的第一步就是改革官製。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製,將刑部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設總檢察廳,受法部監督,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各省設立檢察廳、審判廳,各府縣亦設立相應的機構,地方各級檢察廳受各省提法司的監督。警官局、檢察院、法院三者分工明確,形成係統的司法體係。這次司法改革是由直隸天津府縣先行試辦,然後逐步推廣的。①

法律或法製內容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將為整個體製和社會轉型提供基本的保障。言變法而法之不變,將從根本上妨礙製度性變革的正常運行。“近年以來東亞士夫凡關心時事者,莫不嘩然而言變法矣。朝上一書則曰變法,夕進一奏則曰變法……而不知變者皆非法,法實非曾變。且非惟法未曾變,即所變之政治、之軍令、之生計、之教育,大抵務增其新,何嚐一革其舊,無惑乎?……且夫中國者,一上下紛擾絕無規律之國也,數千年來曾未聞勒定一群之法而守之。……既不為民劃定明確之範圍,又不使民知法為何物,下固無所憑借以自固,上尤得以輕重出入於其間,而一二貪官汙吏因挾以行其私……則有法與無法等。……此中國之所不能振興以至於今也。孟德斯鳩之言曰,法律者,人生所不能須臾離者也。……故夫法律者,國家所恃以存立。……故泰西立國,他事未遑,即注意於立法、行法、司法三大政,而從事於法治之實行。……惟我中國向以人治,不以法治……以無法之國之民立於天演之界,豈不危哉?”②因此,天津地方司法現代性體製的建構,實具有“今欲挽回而補救之,舍易人治而法治,實無以革數千年之積弊而為之一新”,“皆以法治為宗,卒以扶危而定霸”的導向性意義,也具有變革曆代基於“人治”的“數子之法皆立自君相一二人之手”,“而勒定一群法而公守之,俾治者與被治者皆受治於同一法律之中”的“當務之急也”示範性價值。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