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社會文化史研究

三、納新於舊,漸進過渡

袁世凱在天津實施的現代地方司法體製,“與舊製的主旨不同,製訂了司法行政的區劃,承認裁判權的獨立,不再像舊製那樣,各個下級裁判所接受上級裁判所的監督……以裁判官的意誌,任意裁判”,“在組織方麵也廢除了獨裁製,采用了合議製。在審判官、檢事官、書記官之外,另設會審官。……和舊製相比,極大地刷新了麵目”。⑤從具體內容看,打官司的費用由於訴訟費和承發吏規費的限製,減少許多。又由於派人到日本參觀後製定了監獄製度,改善犯人的生活條件,並使罪犯有學習工藝、技藝的機會,這也可稱為有某些改進。⑥當然,作為現代司法體製的試驗地,它的產生和運作很難完全脫離傳統體製的製約,因為,中央官製變革的滯後性和相關舊製的存在,仍然對新製建構和運行構成製度性阻力。所以,當時有個縣令就認為“名目雖改,究其與曩日發審處無稍易”。①且司法裁判,權出多門,審判廳而外,各級官府公堂仍裁判民刑訴訟,司法並不能完全獨立,其現代性價值十分有限。然而,由傳統司法體製向現代體製的轉軌,這一變革所具有的曆史特征仍值得我們認真總結。

其一,納舊入新的漸進性特征。袁世凱所建構的地方司法體製是“鑒於曆來的司法機關的不完善”,參酌光緒三十二年沈家本纂修奏請的審判規則而實行的現代新製。但新製的建構事實上並不是在完全廢棄舊製的前提下進行的,而是在舊製仍存且發生作用的條件下建構的,因此,舊製的組織資源或人事資源部分地移入新製。“此項審判係從天津一府試辦,而一府之中又先從天津一縣試辦,於變通舊法之中,寓審慎新章之意。天津縣審判名為地方審判廳,天津府審判名為高等審判分廳,又量分天津城鄉勻設鄉讞局四處,期與大理院原奏吻合,以為法院編製之先聲。""所有兩廳及讞局辦事人員,就平日研究讞法及由日本法政學校畢業回國之成績最優者”,“並原有府縣發審各員先令學習研究試驗及格,按照分數高下分別派充,故人爭濯磨,尚無濫竽充數之事”。②雖然從體製特質上新製的設立標誌著舊製曆史命運的終結,但在人事延用方麵則突出著由舊趨新的漸進性曆史特征。在現實生活中,現代性的製度建構事實上並不表現為對傳統體製的完全割裂。直隸及天津地方的新政建構,基本上都依循著改舊為新的漸進性程式。這一特征其實也體現在現代警察製與傳統保甲製的興替過程中。這一方麵表現為地方巡警經費仍然依托於傳統保甲款項上,如“巡丁由地方本有之青苗等費歸紳董付給外,其每月官長弁目等項尚需一千數百兩,歲需二萬兩之多,各屬恐無此財力……”③;“……創辦巡警,所以衛民非以擾民。定章令各村自行籌款,係指迎神賽會等項而言,原為取無益之資辦有益之事,若其款本為該村正用所關,不許借詞蒙提,以免顧此失彼……”①另一方麵也表現為新製運行後舊製的漸次裁撤。“四鄉巡警業已一律開辦,聞四鄉保甲局定於二月朔日一律裁撤”②。天津地方舊式保甲和衙門差役體製的廢除,是在新製基本成型和舊製人員納入新製後才實施的:“設立巡警,即可將差役漸次裁除……擬將衙署內紅役年輕資美,素無劣跡,才堪造就者挑入傳習所與所內之學生一並肄習,俾其均受教育,將來緝捕傳訊催科探訪等事即令接辦。……該縣差役向有三百餘名,今剩六十名,以後有病故斥革告退者,概不再補,並選馬快中之精壯誠實者取具連環妥保,作為暗巡。”③現代性地方審判體製的建構,也仍然遵循警察製取代保甲製的運作程式,這在相當程度上減緩了改革的阻力,降低了製度更新的成本。雖然從製度更易的效率來看,這未必是最理想的選擇,卻應該是最現實的選擇。因為“勢成積重,若一旦同時並舉,使劃然分離,則法官既少專家,布置亦難措手。惟有逐漸分析,擇一二處先行試辦,視情形實無窒礙,然後以次推行”。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