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一、美商的起訴

起訴端方的是美國著名商行——茂生洋行。茂生洋行是一家創辦於1877年的工貿公司,總部設在紐約,分支機構遍及世界。1879年茂生洋行來華開業,首先在上海設立分號,嗣後又在天津、營口、旅順、北京、漢口、哈爾濱等地設立分號或代理處,經營工廠材料、鐵路材料、鋼鐵產品、機械、五金、染料、化學品、藥材、錫砂及各種雜貨的進出口貿易,並承辦相關工程業務,代理歐美日本保險、輪船及其他公司廠商數十家。①

茂生洋行起訴端方的緣由和經過大體如下。1900—1901年義和團運動期間,鑒於政局的動**,茂生洋行為收回所欠錢款,在商務往來中於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從天津當地一家中國商行手中接收了誌誠信錢莊持有的五張元昌錢莊的借票,其中第一、二兩張借票票麵價值為一萬兩,分別約定在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和八月三十日(1899年11月17日、10月6日)之前在北京兌付;第三、五張借票票麵價值為5000兩,分別規定在光緒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1899年9月29、14日)之前在北京兌付;第四張票麵價值2000兩,規定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五日(1899年9月19日)之前在北京兌付。五張借票總計3.2萬兩。需要指出的是,在茂生洋行轉手接受這五張借票之前,誌誠信錢莊就因元昌錢莊到期未能兌付借票,於1899年11月間將元昌錢莊副經理吳新麟起訴到天津知縣衙門,吳新麟聲稱元昌錢莊的業主為端方。天津知縣衙門在接到時任署理陝西巡撫的端方的電報後,即將控告撤銷。端方在10月19日致誌誠信的電報中宣布授權元昌經理喬子才為代理人,稱喬子才將於23日攜款前往天津,讓誌誠信錢莊不要有任何擔心。但喬子才實際並沒有到庭,在義和團運動爆發後此案便不了了之。②

茂生洋行接收元昌錢莊的五張借票時,對1899年年底發生的這樁訴訟並不知情,在調查元昌錢莊的業主係為端方,並聽說端方十分善於理財後,便接收了這五張借票。1901年津京局麵恢複平靜之後,茂生洋行便找元昌的天津代理人要求兌付借票。但由於借票規定在北京兌付,天津代理人隻是元昌的一個低級職員,沒能獲得滿意的結果,茂生洋行轉而聘請一位美籍代理人,前往北京,向喬子才出示銀票,要求兌付。但就在他出發的前一天,喬子才出現在天津,茂生洋行便將喬子才訴至法庭。在法庭上,喬子才承認這些錢票的真實性,表示端方是元昌的業主,除非由端方提供必要的資金,否則不能兌付,他本人願意給端方發一封電報迅速解決這件事。在發出電報後,喬子才表麵上保證留在這裏,直至這件事解決,暗地裏卻潛離天津。結果,訴訟又遭中斷,元昌錢莊對喬子才的供詞不予承認。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