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茂生洋行起訴端方的案件中,美國官員的態度頗為耐人尋味。美國駐漢口領事魏禮格從一開始就偏向端方,不支持茂生洋行的起訴要求。他在1902年1月15日寫給康格的報告中懷疑這件事“也許是一些中國人用茂生洋行的名義,以便威嚇巡撫償付這筆款項”,建議康格重視端方的要求,指出:“由於端方作為陝西巡撫在動亂期間幫助許多外國人逃跑——他們中許多人為美國人,我認為他的要求值得重視。”④
美國駐華公使康格的態度前後有所變化,開始時傾向支持茂生洋行向端方兌付錢票,希望端方盡快考慮美商的要求,並建議美商提供相關材料,但在收到端方3月3日的書麵答複之後,康格的態度發生了明顯變化,逐漸傾向於不支持美商將端方訴至公堂。在康格將端方的書麵答複的副本轉交美商後,茂生洋行堅持要求由端方兌付錢票並於3月18日寫信給康格,表示“我們決定至本月底與端方解決這件事;如果他拖欠,我們將通過正常途徑進行”①。4月2日,茂生洋行又向康格寄上五張元昌錢莊借票的副本,重申他們的要求,指出元昌錢莊於光緒二十一年由端方創辦,光緒二十三、二十四年間端方訪問天津,親自取走錢莊的資本和公積金;當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誌誠信錢莊在天津知縣衙門起訴元昌錢莊時,正是端方電複,表示願意償付,並且他署理陝西巡撫的身份使得這樁訴訟“變得更為複雜,他的官位使他可以逃避這樁案子所要承擔的結果”②。茂生洋行認為端方本人先是承認後又否認,也正好證明“他就是元昌的業主”③。因此,他們再次請求美國使館將他們的要求和有關材料提交清朝外務部,如果公使館建議其他程序的話,則請通知他們需要采取什麽方法。
由於康格有事外出不在使館,美國公使館二等秘書邊必濟代表康格,對茂生洋行的請求明確予以拒絕。4月16日,他複函茂生洋行,指出因為該要求基於商業合同,沒有國務院的特別指示,本公使館不能幹涉;因此,這件事隻能提交國務院處理。考慮到將這件事提交國務院可能會造成耽擱,茂生洋行次日寫信給邊必濟,希望按照他們的要求,將此案轉告清朝當局解決,指出:“我們的索賠要求不是針對清政府,而是針對個人,我們找不到可以起訴的法庭裁判。雖然我們不反對將這件事提交華盛頓,但延擱將對我們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我們要求將控告提交到北京的清政府,由他們采取他們認為合適的行動”①。然而,邊必濟沒有接受茂生洋行的建議。4月20日,邊必濟複函茂生洋行:“所有美國公民基於商業合同的索賠要求,不管是針對外國政府、公民或臣民,如沒有國務院的授權,都不屬於外交幹預範圍。鑒於這一原則,我不能滿足你們的要求,將你們的要求提交外務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