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三、周生有案交涉

周生有案的案情並不複雜。19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左右,俄國巡洋艦“阿斯科”號水兵亞其夫和地亞夫二人乘坐東洋車,擅自至南京路外灘碼頭,拒付車錢,與車夫發生爭執,便拾起路旁做工木匠的鐵斧,追砍車夫,車夫逃避,致將適逢路過此地在上海做工的寧波人周生有的頭部砍傷,周生有在送至仁濟醫院後,即氣絕身亡。凶手亞其夫和幫凶地亞夫則被趕到的租界華捕拘走,當日即由捕房解至俄國總領事署。對於這樣一樁嚴重的人命案,俄國領事居然不對凶手進行鞠訊,而是當即轉送至所隸軍艦了事。租界當局和俄國領事的這一做法激起了在滬寧波人的極大憤慨,他們集會要求將凶手交中方審判、嚴懲。

袁樹勳在對案情進行了解後,亦義憤填膺,要求俄國領事將凶手交上海地方官審訊,認為受中國保護的俄國敗兵,不守紀律,殘害保護國人民,實與尋常命案交涉不同,不能享受領事裁判權的保護。於是,他一麵電稟江督和外務部與俄國公使交涉,一麵於18、26、28日三次照會俄國領事,要求“應將該肇事釀命之凶犯二人交出,送道收禁,聽候發縣訊明,按照軍律懲辦,以昭炯戒”①,指出“貴國艇艦員弁兵人等既已歸我保護平安,而在船兵丁轉將我華民砍傷斃命,以怨報德,試問中外有此情理乎?尋常人命交涉,尚須照章會審,而此凶犯,乃容留在滬,應由我中立國約束之兵丁,貴總領事竟不飭令交出,聽其逍遙法外,視人命如兒戲,置公法於弁髦,滬上商民同深公憤,並聞日本人之經商在滬者,尤有戒心。設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國不能曲全中立之責,應由貴總領事擔其責任”②。

經滬道一再催促,俄國領事於29日才做出回複,拒絕交出凶犯,聲稱“此案按照俄華兩國現行條約,凡俄人在中國地方犯罪,應將該犯送交本國官員治罪……來文所請送由中國官員審訊一節,置兩國約章於不顧,斷難照辦”③。對於俄國領事所持理由,袁樹勳當日即複照,予以駁斥,指出俄艦兵弁既歸中國保護,如有違犯,自然應交中國審辦,而不能交俄水師軍官審理。並且,即使根據《天津條約》第7款和續增各條第8款的規定,俄人有犯,亦須會同辦理,貴總領事“何以早不計及?所謂置兩國約章於不顧者,究竟應何人擔其責任?”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