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一、關於政治改革

首先,在政治改革領域,載灃在舉行登極典禮的次日(12月3日),就以宣統皇帝名義發布詔書,向中外宣示將嚴格執行《九年籌備立憲清單》的要求,仿行立憲“仍以宣統八年為限,理無反汗,期在必行”①。1909年1月2日,諭準憲政編查館在館內設立考核專科,負責考核京外各衙門應行籌備工作。3月6日,又發布上諭,重申朝廷推行預備立憲決心,宣稱:“國是已定,期在必成,嗣後內外大小臣工皆當共體此意,翊讚新猷。”①5月,斥責陝甘總督升允反對和詆毀立憲,並於6月23日發布上諭,準其開缺,以示懲戒。②針對憲政編查館在考核中發現京外各衙門在籌備立憲過程中存在不作為等問題,11月25日,載灃再次頒布上諭,要求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員實心辦事,指出:“先朝諭旨,諄諄以籌備立憲為要圖,業經嚴定年限,各專責成,期於計日程功,屆時頒布,不啻三令五申。朕臨禦以來,又複疊降明諭,或於批折內告誡再三,其於憲政前途、實事求是之心,早為天下臣民所共見”,警告各級機構和官員不得因循敷衍,遇事畏難、推諉,毫無作為,否則,“朕惟有凜遵上年八月初一日諭旨,按照溺職例懲處”。③

在攝政王的嚴厲督促和強力推動下,作為未來地方和全國立法機關的諮議局和資政院如期開辦。按照《九年預備立憲逐年籌備清單》(又名《逐年籌備事宜清單》)的規定,至1909年10月14日,除新疆之外,全國21行省的諮議局均如期成立。根據1908年7月22日清政府頒布的《各省諮議局章程》和《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的內容,以及各省第一屆會議的實際情況,諮議局一方麵還沒有像在立憲國家那樣具有完全的地方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如章程規定“各省督撫有監督諮議局選舉及會議之權,並於諮議局之議案有裁奪施行之權”④;在有關諮議局與地方督撫之間的來往行文用語上,章程也未將諮議局放在與地方督撫平等的位置上,諮議局對督撫的行文、章程均用了“呈候”“呈請”“報告”等下級對上級用語,督撫對諮議局的行文則用“令”“批答”“批準”等上級對下級用語⑤;此外,由於章程對選舉人資格實行嚴格限製,致使各省實際享有選舉權的人數在各省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十分有限,最高為0.62%,最低僅0.19%,平均為0.42%。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