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二、關於其他新政改革

除了預備立憲政治改革之外,清末新政的其他改革,諸如法製改革、財政改革、教育改革、軍事改革、振興實業政策等,也都在攝政王載灃執政的三年裏得以繼續或加速推進。

如在法製改革方麵,經過多年的編纂,1909年修訂法律大臣進呈編訂現行律例,經多次爭論修改,1911年1月正式頒布《大清新刑律》總則和分則兩編共411條,對舊律進行了諸多改革。1911年2月24日,攝政王載灃又從法部奏請,通諭停止刑訊,永遠革除一切非刑、私刑,要求有關死刑人犯應行訊者,務須恪遵現行律例辦理。①同時,載灃大力推進近代司法製度建設,於1909年8月頒布《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製度、檢察官製度和回避製度。1910年2月頒布的《法院編製法》,則為中國確立了四級三審製的審判製度。1910年12月修訂法律館起草完成的《民事訴訟律草案》和1911年1月完成的《刑事訴訟律草案》,又排除地方督撫及保守官僚的反對,對陪審製和律師製均予保留,並且內容更為完備;這兩部草案雖因清朝覆滅、未及核議頒行,但成為稍後北洋政府立法的藍本。

在教育改革方麵,學堂製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如批準學部《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將初等小學堂分為五年製的完全科和四年製、三年製的簡易科三種,以推廣小學教育;製訂、頒布了《小學教員檢定章程》和《優待章程》,以加強小學師資力量,提高小學師資水平。另為配合預備立憲,提高國民識字率,學部編定和試行《簡易識字課本》和《國民必讀課本》,頒布、實施《簡易識字學塾章程》,責令地方督撫在廳州縣推廣簡易識字學塾,對年長失學和無力就讀的貧寒子弟進行掃盲教育。在中學教育方麵,學部仿照德國學製,奏準將中學堂分文科和實科兩類,令在全國實行,文科重經學,實科重工藝;另頒布《檢定初級師範中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以保證初級師範中學教員質量,為培養合格小學教員提供保證。在女子教育方麵,繼1907年3月學部頒布《女子小學堂章程》和《女子師範學堂章程》,彌補壬寅學製和癸卯學製忽視女子教育的疏忽之後,1911年4月,各省教育總會聯合會還進一步打破男女不得同校的禁令,議決“初等小學兒童年齡在十歲以內,準男女同學”①。此外,大力充實和發展實業教育,強調“實業教育最為富國裕民之本”②,同時繼續推動留學教育。在美國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外務部和學部擬訂利用美國退還部分庚子賠款派遣中國學生赴美留學辦法大綱,成立遊美學務處,創辦留美預備學校清華學堂,於1909—1911年分別挑選47名、70名和63名中國學生,分三批前往美國留學。①在攝政王載灃執政的三年裏,國內學堂和學生數也繼續呈增長態勢,學堂數由1905年的8277所和1908年的47995所,增至1909年的59117所、1910年的42696所和1911年的52500所;在校學生則由1905年的近26萬人和1908年的130萬人,增至1909年的163萬人。②這說明教育改革在清朝的最後三年裏繼續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