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格爾頓沒有簡單地給意識形態下一個封閉性的定義,而是在考察和梳理前人關於意識形態多種意義闡述的基礎上,對其內容進行整理和分析並作出自己的界定和闡釋。
(一)意識形態概念的定義
在《意識形態導論》一書中,伊格爾頓為我們概括出了西方學界通用的16種比較重要的意識形態定義:
1.社會生活中的意義、符號和價值的生產過程。這種定義意識形態規定為一種社會意義和價值的生產過程,而在這種過程中,意識形態的生產體現為一種符號生產,而這些符號背後包含著意義和價值,這種定義隻是說明了意識形態的表現形式。
2.具體社會集團或階級的特殊觀念係統。這種定義看到了意識形態是對某一社會階層或階級利益的表達,不是社會普遍的意識觀念,而是特殊階級的思想觀念,這就說明了意識形態的階級屬性。
3.幫助政治統治權力實現合法化的觀念。這裏說明了意識形態的政治性功能,是對階級統治權力進行辯護的理論工具。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種階級統治的權力是建立在階級分化和暴力壓迫的基礎之上的,這種階級分化和階級壓製必然會激起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為了消解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意誌,統治階級運用意識形態對其統治權力進行合法化,這種合法化的過程也就是意識形態傳播的過程,宗教、法律甚至是迷信都是政治權力合法化的工具。
4.幫助統治權力實現合法化的虛假觀念。要想對政治權力進行合法化,意識形態工具必須要掩蓋和扭曲社會現實,並對社會矛盾進行否認或美化,這就要求意識形態不能如實地反映社會現實,必須在虛假地反映社會現實的基礎上完成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而這種做法就是不從社會現實出發,隻從想象出發,“意識形態是由所謂的思想家通過意識、但是通過虛假的意識完成的過程。推動他的真正動力始終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則這就不是意識形態的過程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