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1859年序言已被證明是以非決定論的方式解讀的,但其仍受諸多關於其概念含義和命題邏輯方麵的質疑。為了理解這種質疑的含義,科琴給出一段引文:“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係或財產關係(這隻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於是這些關係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①
從邏輯上看,這段遵循了如果“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發生衝突,那麽生產力就必須同變為其“桎梏”的生產關係清楚地區分開來。科琴指出,把“生產力”等同於“技術”就是一種明確的區分方式。這種情況下,生產力將包括工業和農業中的生產技術,以及人們被雇傭來使用這些技術的社會組織。在這種解釋中,生產力將不得不包括那些關於如何創造並使用技術的知識以及如何發展技術的知識。這樣,生產關係也將包括財產關係,其占有並控製生產力。即使對上麵引文做出這樣的解釋,馬克思關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命題仍不能同1859年序言中的其他命題保持一致。因為,把科學知識和技術包含到生產力中的解釋同序言中所描述的資本主義社會圖景是相違背的,在1859年序言中,無論生產力還是生產關係(“社會經濟結構”)都被認為是清楚地區別於與其相對應的“社會意識形式”。此外,將財產關係納入生產關係是馬克思明確提出的資本主義社會“上層建築”的一部分。
科琴認為,科亨(Cohen)在《卡爾·馬克思的曆史理論:一個辯護》一書的第二章對這些問題所做的討論是最嚴謹的。首先,科亨認為把科學知識包含到生產力中並不存在矛盾,因為對馬克思而言“上層建築”是意識形態而非知識。科亨的這一觀點在1859年序言中也可以找到類似表述:“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麵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麵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衝突並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①這段話明確指出,盡管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理念可以是意識形態的,但自然科學不能是意識形態的。其次,關於財產關係,科亨認為馬克思希望隻把所有權關係包含到生產關係中。這樣,經濟企業的所有者就被納入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關係”中,但是“食利者”(即公共或私人企業中的股票股份持有者,這些人隻占有股份並不參與企業的管理)並不是科亨所說的資本主義“物質生產關係”的構成部分。這是因為,馬克思在寫《資本論》時,所有者自己管理的家族企業仍在英國資本主義經濟企業形式中占統治地位,聯合股份公司還屬於新生事物。因而科亨將沒有管理權的所有製關係視作一種純法律形式,並將其與其他法律關係一起納入“上層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