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通史:秦漢卷 02

第三節 選舉製度

選舉才德之士進入統治階層,是維護封建專製統治的一項重要手段。對此,曆代統治者都給予了極大關注。春秋以前,官吏的任用是和分封製、宗法製緊密相連的“世卿世祿”製,“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選舉使鄉主之”[40],士大夫以上是世官,不由選舉,選舉隻限於士以下。具體情況雖已不詳,但大略如此。春秋以降,禮賢下士之風甚盛,選拔人才的形式也開始多樣化。秦漢時期,選舉製度開始逐步發展和完備起來,這不但對後世選舉製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也深深地影響了這一時期的教育。

一、秦朝選舉製度

秦朝是一個短命皇朝,由於資料缺乏,有關這個皇朝的不少製度,都難得其詳。對於秦的選舉製度,我們通過深入發掘研究,仍能窺其崖略。

綜合現有資料,秦朝選舉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任舉

春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力政,世官製逐步衰落,各國紛紛用新的方法選官,以期通過賢能之士的幫助成就功業。秦國也不例外,自穆公時就實行薦舉之法。據《左傳》記載:“君子是以知秦穆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與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懈)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41],清楚地反映出薦舉選士的情況。商鞅變法以後,薦舉製發展為“任舉”製,一直實行到秦亡,“任舉”,實際上就是保舉,這是一種自下而上舉薦賢才的方法。從文獻記載看,秦朝的“任舉”已較普遍和完備,如“昭王十三年,穰侯相秦,舉任鄙以為漢中守”[42]。再如“白起拔楚之郢,秦置南郡,乃封白起為武安君。白起者,穰侯之所任舉也”[43]。又如“李斯至秦,乃求為秦相文信侯呂不韋舍人,不韋賢之,任以為郎”[44]。大臣保舉,可以發現更多的人才進入統治階層,但由於種種原因,也可能會出現薦舉不實的情況,對此,秦代法律有規定,凡被保舉者不能勝任或犯罪,保舉者要連坐,反之,保舉者犯罪,被保舉者也要受株連,隻有被保舉者遷官之後,才不再追究保舉者的責任。如《史記·範雎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雲夢秦簡》也有這方麵的材料:“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令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45]也就是說,保舉他人為丞,丞已免職,事後本人為令,如原來保舉過的那個人有罪,令應否免職?不應免職。這樣的法律規定,可以使保舉者在薦舉人才時更加慎重,有效杜絕徇私舞弊等情況,但同時也束縛了保舉者的手腳,把很多人才拒斥在統治圈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