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隨著大量少數民族的內遷,在北部中國曾先後出現過眾多的少數民族割據政權。它們與在南方的漢族王朝形成長期對峙的局麵。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維持和鞏固政權,胡漢統治者都能及時地對文化政策進行調整。
一、漢族統治者對主導文化的選擇與整齊風俗
魏晉南北朝是多樣性文化叢生的時代。麵對這一形勢,曆代漢族王朝從鞏固統治的需要出發,在對主導文化進行艱難選擇的同時,還適時地對異端文化加以剪除和改造。這就使得他們的文化政策呈現波動性很大的特點。
漢魏之際,群雄擾攘,為擴充實力、爭奪天下,往往不擇手段。曹操把“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30]作為用人標準,是公開蔑視舊的道德規範。魏、蜀兩國最初都采取了以法治國的方針,法家特征十分鮮明。隻不過諸葛亮主張刑禮並舉,既強調法治,也不偏廢倫理綱常;而曹操則明示“撥亂之政,以刑為先”[31],將刑名法術思想放在首要地位,目的在於強國足兵,爭雄天下。但是當北方初定,曹操也轉而注意到儒學的教化功能。建安八年(203年),他稱:“喪亂以來,十有五年,後生者不見仁義禮讓之風,吾甚傷之。其令郡國各修文學,縣滿五百戶置校官,選其鄉之俊造而教學之。”[32]以後他那些當了皇帝的子孫,都在崇尚法術之餘,給予儒學一定的地位。
曹魏政權的文化政策,始終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為轉移。曹操在漢末曾是黨人的同情者,但到掌握權力後,很快就對“阿黨比周”的文人結社活動反感起來。建安十年(205年),他以“整齊風俗”為名,下達破散朋黨的法令。曹操、曹丕父子還用“浮華交會”罪名,屢興大獄,殺掉不少善思索、敢議論的知識分子。太和末年,明帝曹叡再起“浮華”案。但是由於參與者過多,這些人的父輩又是朝中的重臣,故曹叡未像父祖那樣大行殺戮,隻是以免官禁錮,匆匆收場。至於道教,曹魏統治者在鎮壓之外,對其上層人物或誘以利祿,或軟禁在京城之內,力圖限製它在民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