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舞蹈、雜技等藝術來源於人民群眾,來源於人民的生產、生活和鬥爭。魏晉南北朝是個社會大動**、民族大融合的時代,各民族藝術在時代影響下也趨於大融合。它昭示著中國的音樂、舞蹈、雜技等藝術正醞釀著巨大的發展變化。這一時期,被稱為“清商樂”的新音樂發展起來,隨著“江南吳歌”和“荊楚西曲”的融入,其內容更加豐富多彩,並逐漸傳到北方。與此同時,西、北各民族的“胡戎樂”大量傳入中原,與傳統的漢族音樂交相融合,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一時期的舞蹈也表現出多姿多彩的特點。至於雜技、幻術和村歌社戲更是種類繁多,異彩紛呈。
一、音樂機構和樂官
我國自周代起就有了正式的音樂機構和樂官,杜佑《通典·職官七》載:“《周官》有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亦謂之樂尹,以樂舞教國子。”秦、漢設有太樂、樂府二機構,掌音樂及伎樂人。
三國至南北朝,音樂機構逐步完善。魏晉設協律校尉、太樂令、鼓吹令、清商令,屬太常。協律校尉,漢協律都尉之職,魏以杜夔為之;及晉,改為協律校尉,掌正定樂律之事。太樂令,掌習音樂與樂人簿籍,屬官有丞一人;鼓吹令,掌百戲、鼓吹樂人等事,屬官有丞一人。東晉元帝時,省太樂並歸鼓吹;成帝鹹和中,複置太樂官,哀帝又省鼓吹並太樂。清商令、丞各一人,主宮內音樂事。南朝宋、齊、梁、陳因之。梁武帝天監七年,以太常為太常寺,其屬官有太樂、鼓吹令等,“又置協律校尉、總章校尉監、掌故、樂正之屬,以掌樂事”[1]。並增設清商署,管理清商樂。
北魏置太樂博士、太樂典錄、協律郎、協律中郎。“後齊置官,多循後魏”,置太樂署,令、丞各一人,掌諸樂及行禮節奏等事;鼓吹署,令、丞各一人,掌百戲、鼓吹樂人等事;又有協律郎二人,掌監調律呂音樂。北齊諸帝好“胡戎樂”,由中書省專司其事,中書省掌管伶官西涼部直長、伶官西涼四部、伶官龜茲四部、伶官清商部直長,伶官清商四部,這樣,中書省又同時具有執掌音樂的部分職能。北齊另有典書坊,“並統伶官西涼二部、伶官清商二部”[2]。北周有大司樂,掌成均之法,後改為樂部,有上士、中士。隋唐承襲齊、周,變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