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通史:隋唐五代卷 04

第二節 較為開明的婚戀觀

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上升、繁榮時期,也是封建法製承前啟後劃時代的時期,是一個既保守而又開放的社會。在婚姻方麵存留著封建時代一般的特性,同時也顯示了相對開放氣氛下的特殊心理。當時封建的婚姻製度雖已臻於健全,但禁錮人性的封建禮教尚未發展到後來那麽嚴酷的地步,禮法束縛較鬆,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民族通婚頻繁,致使唐代婚姻呈現曆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我國古代的婚姻,最初是服從於禮教及社會習慣的製約,很少成法律,更無專法,漢代始在《九章律·戶律》中列婚姻條目,到北齊時,有關婚姻的法律附見於戶律中,曰“婚戶”。北周律分“婚戶”為“婚姻”和“戶禁”兩篇,隋時改稱為“戶婚”律,唐代詳加裁正,仍稱“戶婚”。

唐代《戶婚》律共3卷46條,內容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和家庭等方麵的法律規定,其中關於婚姻的法律共21條,大多源於《禮記》和漢晉以來有關婚姻的法製,說明唐代的婚律以承襲前代為主。

法律曆來是維護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工具,唐代婚律自然以維持階級間的等級為依據。唐代婚律明確規定了同一階級的內婚製,即所謂“貴賤不婚”、“良賤不婚”、“當色為婚”。同時規定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標準、婚姻的手續等,都必須受到宗法製度的製約。婚律還從法製上保障了聘娶婚的實施,即婚姻必須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錢財和契約作為婚姻存在的根據,在此基礎上,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婚律並集中體現了以夫權為中心的思想。不過從唐代婚律的具體規定來看,有些條款也反映了當時社會風氣相對的自由開放。

(1)對那些未經家長同意而已成事實的婚姻,法律承認其有效。即“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