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學者在義利觀上,反對傳統的倫理道德至上主義,指出追求利益的合理性,重視義與利的相互聯係,尤其強調利的重要性,表現出明顯的功利主義特征。
傅山義利觀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從哲學的高度提出劃分利益關係上的“群己權界”說。他認為區分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是十分必要的,隻有這樣才能尊重個人利益;主張:“天下之利弗能去也。如牆也者,人所依以為庇者也。今日之智,則愛此人時牆此,愛彼人時牆彼,非若聖人公普之牆,故所以製人者偏矣。貴為天子而利人者,莫貴於正,正猶反偏為正之正。”[113]傅山要在國家與百姓之間築一道“聖人公普之牆”,以維護和保障百姓的私人利益。在當時專製主義社會中,這一新思想反映了早期市民階層對於保護私有財產的迫切要求。
傅山雖然倡導要劃分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界限,強調天下之利不能去,每個人都應有一道“牆”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並不否認私人應有向國家盡義務、承擔責任的權力。國家必須在承認、保護私人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取之有度”的原則,使“取諸民而有定,不橫征以病之”[114]。這就是說,必須先著眼於保護私人利益,特別是國家不得越過這條界限而侵害普天下人的私人利益,這顯然是對於以超經濟強製為特征的專製法權的否定。
傅山重視利就不“諱言財”,認為“財”才是聚和群體的紐帶,而要使群體聚和,就必須給人民以實際的利益,不能空談仁義。他說:“義者,宜也,宜利不宜害。興利之事,須實有功,不得徒以誌為有利於人也。”在他看來,“義”也就是“利”,興天下之利,利天下之人。如果“使盡愛天下之義,苟可以利天下”,那麽個人“斷腕可也,死可也”[115]。個人為了利天下而不惜赴湯蹈火的獻身精神與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並不是矛盾的。個體獻身於“利天下”的事業是個體道德選擇和道德人格的表現,而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則是個體利益要求和人格尊嚴的體現,兩者應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