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通史:清前期卷 08

第四節 引人入勝的舞蹈

清代前期,舞蹈藝術的發展走過了一條漫長而又曲折的道路。一方麵,隨著清代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城鄉人民的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生活日益豐富多彩,民間舞蹈藝術的興盛為此增添了新的內容,滿足了社會的多種文化需求,故深受城鄉民眾的喜愛和歡迎。另一方麵,清政府深恐民間趁年節時的群眾舞蹈活動,聚眾鬧事、造反,故嚴加禁絕。據《元明清三代禁毀戲曲小說史料》一書記載,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十二月,江蘇頒行了禁止“唱秧歌、舞把戲……跳傀儡、駕龍燈”的地方法令。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頒行過查禁並驅逐“扮演高蹺及女金(筋)鬥、爬竿索等”民間藝人的政令。這一切均對民間喜聞樂見的舞蹈藝術活動給以了重大打擊。然而,卻未能阻止清代舞蹈藝術的發展曆程,舞蹈藝術仍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表現在清前期漢族民間舞蹈與少數民族民間舞蹈的興盛,以及舞蹈在戲曲中的發展之中。

一、漢族民間舞蹈的發展與興盛

清前期,由於戲曲藝術的發展,使許多傳統的舞蹈被吸收到戲曲中,成為戲曲的組成部分。如各種以手袖為內容的舞蹈,手執兵器的舞蹈等,都被戲曲融合為表現人物情節的手段。與此同時,民間舞蹈仍流行於人民生活之中,且較前更為興盛與發展。漢族由於地域分布廣,故民間舞蹈南北風格、東西情趣有很大不同。

漢族的民間舞蹈,在清前期呈現出一些較前不同的新特點:其一,是農耕文化的藝術體現。這些舞蹈體現了在農耕文化中人與宇宙、與世界的諸種關係。在人與宇宙的關係中,舞蹈往往是溝通人與神的工具。在人與現實生活的關係中,舞蹈一般是民眾自娛的手段,並體現了人與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方麵的種種關係。其二,清前期的漢族民間舞蹈,在區域文化與藝術的個性特色上,是“南柔”而“北剛”。其三,在活動的時間上,清前期的漢族民間舞蹈多在民間傳統節日、婚喪嫁娶、迎神賽會中表演。其四,在表演形式上,多用打擊樂器與吹奏樂器伴奏,擅長道具運用,講究場麵構圖,並融入諸多武術雜技技藝。其五,清前期的漢族民間舞蹈,在分布上呈以中原地區農業文化區域為中心的輻射型。以“秧歌”為例,這一舞蹈形式多集中在河北、河南、山西、陝西、山東、安徽等地區。比較著名的有河北的“地秧歌”,山東的“鼓子秧歌”,山西的“花鼓”,陝西的“安塞腰鼓”,關外的“高蹺秧歌”,甘肅的“太平鼓”,青海的“社火”,安徽的“花鼓燈”等。其六,清前期的漢族民間舞蹈,常通過“走會”、“花會”等形式,在燈節或迎神賽會時,與其他藝術種類相結合,成為年節文化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清代的《北京走會圖》,便形象地再現了這些活動的情景。其中有“秧歌”、“高蹺”、“獅舞”、“胯鼓”、“旱船”、“小車”、“竹馬”、“大頭和尚”等民間舞蹈;有“五虎棍”、“少林拳”等;亦有“耍石鎖”、“翻杠子”、“耍罈子”等雜技;更有“扛箱”等滑稽遊藝節目表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