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爾巴哈強調指出,自然雖到處活動,到處“化育”,但這一切都是在“內在聯係”下進行的,這種內在聯係也就是自然的必然性。因此,人們對待自然現象,不能夠使用任何“人的尺度”,不能把自然看成是有意誌、理智、意識的,看成符合某種超自然的“目的”。費爾巴哈也分析了這樣一種情況,就是為什麽人們有時用某些社會現象來比擬和表述自然現象。他指出,這是因為語言是使人們相互了解的工具,人們有時把某些社會現象比擬和表述自然現象,是由於這些社會現象是人們所熟知的,以此來作比擬,有助於人們對某些自然現象的理解。比如“秩序”這個詞本來是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運用的,它被用來說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循一定的規範、準則、紀律、法律等,從而造成社會生活的井然有序。破壞了社會生活中的秩序,就會引起社會的混亂。社會生活中的秩序的形成當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人為的”,各種規範、準則、紀律、法律的製定靠人,它們的執行也靠人,正是通過人的活動才使得社會秩序得到維持。但是像“秩序”這樣的詞也被人們用來說明自然現象,是不是意味著這些自然現象的變化有人為的因素呢,也是人的活動的結果呢,或者說是符合某種目的呢?不是。費爾巴哈指出,這是一種比喻,一種類比,無非是說明某些自然現象由於存在著內部聯係,它的變化呈現出一種循序漸進、井然有序的情況,仿佛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都按照一定的秩序辦事一樣,這種情況決不意味著在自然現象中有某種精神的因素、人為的尺度在起作用。
費爾巴哈的上述思想在他反駁哈伊姆對他的指責時作了詳盡的發揮。費爾巴哈的話是這樣的:“哈伊姆說,‘在他(費爾巴哈)的著作中,自然界和人類理性是完全分開的,它們之間有一條雙方都不能逾越的鴻溝。’哈伊姆是根據我的《宗教的本質》第48節提出這個譴責的。我在這一節中說過:‘自然界隻有通過自然界本身才能理解;自然界的必然性不是人類的或邏輯的必然性,也不是形而上學的或數學的必然性;自然界是唯一的這樣一種存在物,對於它是不能夠運用任何人類尺度的,雖為了使自然界能夠為我們理解,我們也拿自然現象同類似的人類現象相比,把人類的用語和概念(如秩序、目的、規律等)用於自然界,而且按照我們語言的性質也必須把這些用語用於自然界。’這是什麽意思呢?是不是我想說,自然界中沒有任何秩序,比方說,秋去可以夏來,春去可以冬來,冬去可以秋來呢?是不是我想說,自然界中沒有目的(這是在一定意義上使用的,和目的論所說的目的含義不同——引者),比方說,肺和空氣之間,光和眼睛之間,聲音和耳朵之間沒有任何適應呢?是不是我想說,自然界中沒有規律,比方說,地球時而按橢圓形運動,時而按圓形運動,時而一年環繞太陽一周,時而一刻鍾環繞太陽一周呢?這是多麽荒謬嗬!我在這段話裏究竟想說什麽呢?無非是把屬於自然界的東西同屬於人的東西區別開來;在這段話裏沒有說自然界中任何真實的東西都跟秩序、目的、規律這些詞和觀念不相符合,這段話隻是否認思想和存在是等同的,否認秩序等等之存在於自然界就像存在於人的頭腦或感覺中一樣。秩序、目的、規律不外是一些詞,人用這些詞把自然界的事物翻譯成自己的語言,以便了解自然界的事物;這些詞不是沒有意義的,不是沒有客觀內容的(nicht sinn-d.h.gegenstandlose Worte);但是,終究必須把原文和譯文區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