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要素分解為前三條。
第二個要素分解為④⑤⑥條。
第三個要素發揮為第⑦條。
寫完前七條後,列寧大概認為自己的主要思想已發揮完畢,於是在旁邊打上兩道豎線,標明“辯證法的要素”。在下麵他又畫上一道橫線,似乎準備重新開始向下作摘要。
看來也許是列寧自己寫下的第⑦條,促使他對辯證法要素的分析工作再作一個更高的綜合,以便回答“辯證法是什麽”這個基本問題。因而,他把預先畫好的橫線抹去了,在一個粗粗的總結性的大方框中,寫下了一段言簡意賅的高度概括:“可以把辯證法簡要地確定為關於對立麵的統一的學說,這樣就會抓住辯證法的核心,可是這需要說明和發揮。”
現行《哲學筆記》把這個大方框排在十六條最後。可是無論在《列寧手稿》中,還是在1929年阿多拉茨基主持出版的《列寧文集》第9卷中,這個大方框都排在前七條之後。我認為,還是排在前七條之後,更符合列寧思想的邏輯。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就是寫在第條之後。可是無論如何,不是寫在十六條最後的。
第三階段,在前七條基礎上,多次發揮成十六條。
有些人根據《哲學筆記》的現行編排,認為列寧提出“對立統一是辯證法核心”,但沒有作出發揮。這不符合列寧思想的實際。列寧在寫下前七條和總結性的大方框後,就試圖以對立統一為核心,繼續發揮和說明辯證法的理論內容。
後九條看來是經過三次補充才寫成的:⑧~條,和條,和條。
第⑧條是發揮第②條,列寧在這兩條上都打上了“×”號。也就是說,這一條歸根結底是源於“第一要素”。
第⑨條講的是“對立麵的轉化”;第條講的是“否定之否定”;第條講的是“9的實例”。這幾條都是在第④⑤⑥條基礎上發揮出來的,因而也就是源於“第二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