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的改進與創新

第六章 愛生學校管理中的兒童參與

第一節 兒童為什麽要參與

一、實現兒童基本權利的需要

兒童參與權利的保障和實現之所以重要,一方麵是因為它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的兒童的四大權利之一,直接關係到兒童的整體權利的實現程度。沒有了參與權的實現,兒童權利的實現就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麵是因為參與權的實現對兒童身心發展有著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兒童的生存權(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指出:“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第24條規定,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水平,並享有醫療康複設施。其具體措施包括:降低嬰幼兒死亡率;向所有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營養不良現象;向社會、尤其是父母介紹兒童衛生、保健、母乳喂養、環境衛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麵的基本知識;廢除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兒童的受保護權(Protection Rights)在《兒童權利公約》裏包括三部分內容: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視”;保護兒童的一切人身權利。

發展權(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兒童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裏,發展權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要保證兒童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麵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兒童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