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兒童參與
1989年,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所確認的幾十種兒童權利可概括為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四種基本權利。其中的兒童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參與權的主要條款是第12條和第13條。
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能夠形成自己看法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重視。”
第13條規定:“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麵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收和傳遞各種信息和理想的自由。”
兒童參與權利是基於教育必須以尊重兒童為前提,沒有尊重就沒有真正的教育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提出的。兒童在其身心發展過程中,隨著心腦智能的發育,對周圍的事物逐漸產生了自己的感受和看法,他們有自己的感情和對事物的意見,並產生了表達的欲望。這種表達的欲望實質上就是一種參與的要求。如果周圍的人能夠創造他們參與的環境,給予他們適當的支持和尊重,兒童將可能做出合理的、負責任的決定。他們的智力和情感就會得到積極開發,他們的好奇心和想象力就會因為受到激勵進一步地提升;反之,如果我們總是代替兒童做出決定,那麽,兒童的這種潛能就會逐漸消失,到那時我們會反過來埋怨兒童總也長不大。遺憾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兒童參與的機會太少了。由於受到傳統習慣的影響,我們經常在替兒童做出這樣或那樣的決定:在很多家庭裏,孩子上什麽樣的學校是家長說了算,孩子報什麽樣的興趣班是家長說了算,家長自以為是為孩子將來打算,但卻不知道自己的決定已經粗暴地剝奪了孩子的權利;在不少學校裏,一些重要的學習、娛樂活動主要是由校方決定,兒童隻能無條件服從學校的安排,稍有抵觸,就會被戴上“缺乏集體觀念”、“紀律性不強”的小帽子;在社會上,所有有關兒童的事項,都很少征求兒童的意見。例如,兒童文學評獎、兒童電視節目評獎,都是由一群成人在那裏品頭論足,從來就沒有一個獨立的兒童評審團來決定評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