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童權利保障與校園安全
我國一向重視兒童權利的保障。從兒童權利保障方麵來看,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在我國正式生效實施。《公約》明確規定了兒童的生命安全、健康衛生以及受教育權等,並且規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第2條),並且,“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允許的權利”(第4條)。我國根據《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製定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法規,如《教育法》(1995年)、《未成年保護法》(1991年)等都對學校安全做了很多規定,特別是2007年教育部指定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指導綱要》對學校安全教育做了詳細的規定另外,在2004年公安部、教育部等八部委聯合製定下發了《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試行方案》,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增加教育安全設備專項建設,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除安全隱患,整治校園周邊環境、全麵排查校園安全隱患、清理不合格的辦學機構和從業人員,查處大案要案等都被列為工作重點明確提出。2006年頒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關於中小學安全管理的法規性文件,是第一個以十部委部長令的形式發布的有關中小學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個與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配套的法規性文件。它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相關法規早已出台,如2002年9月實施的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使因安全問題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這類糾紛的處理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為保障國家在學校安全方麵的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和實施,保障學生的安全受教育權,如何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及其模式的構建必然是愛生學校校園安全管理所要麵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