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的改進與創新

第四節 參與與和諧

學校是由行政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三類群體組成的組織機構。在學校組織運行與管理過程中,這三類群體的角色與職責定位是不同的。行政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的各項事務進行計劃、組織、實施、指揮與控製。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書育人,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生的主要職責是學習相關的知識與技能,不斷發展自己。實際上,這三類群體的角色與職責的劃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某些情況下,為了更好地完成學校組織的目標,某一類群體都可以充當另外的兩種角色,履行其相應的職責。教師與學生在學校管理與運行過程中,不僅僅是一個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角色與身份,同時也應該是一個學校參與與和諧管理的管理者。

一、參與與和諧管理的意義

在學校管理中從兒童視角出發,通過家庭、學校和社區的合作,促進兒童在校內外生活中積極參與,在學校內外形成“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的人際關係與積極氛圍,可以有效地保證兒童權利的實現,為兒童營造一個快樂、輕鬆、和諧的學習與生活環境。具體來說,參與與和諧管理具有如下幾個方麵的意義:

(一)實現與保障兒童權利的需要

兒童權利是人權。人權是個體作為一個人而言,在社會上所應該享有的最為基本的權利。人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發展權與人格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每個兒童都有自己的生命權、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與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兒童出生在取得了一國國籍後,相應的就取得了這個國家的公民身份。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對公民權利保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兒童權利既是公民權,也是人權。兒童參與學校管理不僅是一種法製上的要求,更是一種保障兒童權利的需要。允許兒童參與學校管理,實現學校的和諧治理有利於保障與實現兒童的參與權,從而促進兒童的全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