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改變了新中國成立後很長一段時期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重新確立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製定鼓勵政策,支持舉辦民辦教育事業。30多年的中國民辦教育發展,大體經曆了兩個階段。
(一)從法律到政策確定民辦教育在教育體係中的地位
1982年《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民辦教育的地位。1987年教育部頒布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首次對民辦教育的概念、地位、設置等作出比較全麵的規定,成為第一個專門的民辦教育規章,為民辦教育恢複發展奠定了基礎。
1978—1991年,各種類型的民辦教育機構特別是文化補習性質的培訓機構呈現恢複性的快速增長。1992—2001年間,中國民辦教育規模不斷擴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2]。在政策的積極推動下,民辦教育發展迅速,且重點轉向中、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實施學曆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也開始出現。1994年2月,國家教委首次受理和審批了黃河科技學院、上海杉達學院等6所民辦高校具備頒發學曆證書資格。
中國民辦教育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為此,中國政府著力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政策法規,加強製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在先後出台的《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條款。1997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2007—2008年國家先後頒布《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民辦高等學校的管理。截至2002年年底,中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已經發展到6.12萬所,在校生總規模達1115.97萬人。其中,民辦高等教育機構1202所,民辦普通中學5362所,民辦職業中學1085所,民辦小學5122所,民辦幼兒園4.84萬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