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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行政體製

(一)教育行政體製的基本框架

教育行政體製是一個國家領導教育的最基本方式,是教育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領域,是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基本體係和工作製度。教育行政體製決定著政府係統內部中教育行政權力的劃分、政府機構的設置以及運行等各種關係。

新中國成立60年來,伴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教育行政體製經曆了一些重大的變化。改革開放前,中國實行的是與傳統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中央集權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教育體製改革不斷深入,教育行政體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經過30多年的教育體製改革和發展,中國已經形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教育行政體製。

《憲法》和《教育法》等對教育行政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事業。《教育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17]

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2001年《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特別是《教育規劃綱要》等一係列文件,對中國教育行政管理體製做了進一步完善。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經在法治基礎上形成了各級各類教育的行政管理體製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