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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製建設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教育行政體製上最重大的變化之一是教育法製建設和依法行政的逐步加強,隨著依法治國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過法律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推進教育體製改革,已經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

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探索,中國初步形成了適合國情的教育法律法規體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教育法律有:《學位條例》(1980年)、《義務教育法》(1986年製定,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職業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由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以下簡稱《教師資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殘疾人教育條例》)等14部。教育部製定和頒布的部門規章已有70餘部。此外,在地方層麵,先後頒布了大量的地方教育行政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教育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地方規章形成了中國教育法律法規體係的基本框架。中國的教育立法進程經曆了以下3個階段。

(一)教育法律製度起步階段

從1980—1995年《教育法》頒布之前。這個階段的基本特點是,教育立法工作主要著眼於解決教育發展中突出矛盾和緊迫問題。這個階段製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3部教育法律。《學位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第一個有關教育的法律,確立中國學位製度的基本框架,至今仍是學位管理的基本準則。1984年通過的《義務教育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拉開了義務教育法製化的序幕,但受當時國家發展狀況的製約,其中規定的義務教育是低標準的。1993年頒布了《教師法》,明確了教師的法律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待遇等方麵作了全麵的規定,為教師隊伍走向規範化、法製化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