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天才的自我展現的一種方法就是他知道其後繼者忘記的:也就是說他的倫理學必須用這類價值來補充。因此,在《道德形而上學》(Metaphysics of Morals)中,他的體係包含了兩種實質的價值:第一種是自我的完善,第二種是他人的幸福。
自我的完善意味著每一個人都有義務根據自己的個性、天賦和處境完善自己的能力。這也是一種主張普遍有效性的價值。然而,因為每一個人都具有不同的個性、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天賦,並且發現自己正處在不同的情境中,因此隻能在不做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張的行為中實現它。按照康德的理解,他人的幸福首先意味著我們要發現什麽令他人感到幸福。通過這種方式,這一價值不能也沒有產生任何普遍的規範。每一個他人,隻有他們才知道對他們來說什麽能帶來幸福。如果人們渴望所有人幸福並且如果這種渴望是我們的義務的話,那麽在每一個個別的情況中,人們必須用不同的方式繼續下去。因此,這種普遍有效的也隻能在不作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張的行為中實現它。如果我們把康德表述的兩種實質的義務的理念與馬克思的人類理想放在一起,那麽我們就觸及了兩種應該被假定為激進烏托邦的價值理念的終極價值。如果這變成了現實,那麽我們將得到一種倫理學,這種倫理學當然指涉義務,但是又超越了義務。
首先,我們想要從馬克思的人類理想的視角來闡釋“他人的幸福”這一實質義務。這種價值,這種我們正在舉薦應該被當作一種價值理念的價值,並且因此我們用一種普遍有效性的主張來表述的價值,在於對所有其他人類需要的承認和接受。這種價值理念在我們合理性的烏托邦中就是“善的理想”。但是,每一種我們建議應該被普遍化為一種價值理念的價值,必須能夠不發生矛盾地相關於今天有效的價值理念,尤其要相關於最高的善,即自由。否則,我們的價值就不是一種真實的價值。對於作為一種價值理念的自由最初的某種闡述、自由的某種意義,也就是可以不相矛盾地與這種理想聯係起來,並且也不會與任何其他闡釋相矛盾的闡釋和意義被康德表達為以下規範:“沒有人應該僅僅充當另一個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