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進一步去理解個人自由這個詞的時候,有這個詞的三種意義擺在我們麵前:第一,如果一個人的行動表現著不受任何東西決定的意誌,那麽他是自由的;第二,如果一個人的行動不受任何曆史發展的客觀必然性的製約,那麽他是自由的;第三,自由是在各種不同的行動中選擇其一的可能性(我將在以後明確地解釋這一點)。
熱衷於“自由”的人們的問題大多集中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意義上。據我看來,真正的問題實際上是和第三種意義相聯係的。
把個人自由問題聯係到非決定論上去,在上麵提過的錯誤的個人概念的認識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從這種個人的概念,已經引申出承認絕對自由的必然性,也就是人類意誌範圍內的非決定論,非決定論本身是個人主觀概念的基本因素。這樣去聯係自由與非決定論,曆史上這個問題已經出現過幾千年了。實際上這隻是一個很大的誤解,隻是一個經不住批判的錯誤。
要把自由和任何事物都不能決定的那種自由活動同一起來,至少是要求這樣一種假設:即某些現象可以沒有引起它們之發生的原因而存在。這樣一種假設隻能是一種神秘主義,這種神秘主義,不論對生活上的經驗也好,對科學上的經驗也好,都是無價值的。心理學、社會學等顯然都反對這樣一種論斷,即有某些意誌的行為以及某些關於人的行動選擇的決定,是不受原因製約的。以如此籠統的方式表達的這個論斷,可能不為一個稍有冷靜頭腦的非決定論維護者所接受。我們有權認為非決定論的這種解釋是誤解。
第二種解釋起著更重要的作用。它不從可能有一些沒有(決定行為的)原因的意誌行為這個論點出發,而是從這樣一種觀念出發,即不存在人的活動和曆史發展以外的必然性,由於這種必然性,活動的個人就被解除了武裝,因而不得不屈從,即失去了自由。這種解釋雖說同樣出自誤解,卻已經包含了一個重要問題:個人是社會現實的自主的創造者,從而也是自己命運的創造者嗎?如果是的話,那麽是在什麽程度上呢?